黄祥胜、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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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祥胜、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豫08行终2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 
【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 
雾灵山国家森林公园【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祥胜;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黄祥胜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黄祥胜 
【当事人-公司】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祥胜 
【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行政机关依据政策实施的行为,因缺乏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参照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据政策实施的行为,因缺乏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参照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黄祥胜的诉讼请求是确认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及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黄祥胜所诉的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的行为,系在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根据有关政策所实施的行为,因此黄祥胜对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因黄祥胜对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对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亦应一并驳回。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黄祥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11:29:19 
黄祥胜、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08行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祥胜。北京圣泉山旅游风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孙利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
     委托代理人刘海丰。
海口当地旅行社     上诉人黄祥胜因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行初10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黄祥胜所诉的拆除行为及行政复议行为,均系二被告在秦岭北麓违建别墅事件发生之后,中央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治,全国各地各级政府也开展了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在此背景下,根据违建别墅清查整治有关政策实施的行为,并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所实施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依据政策实施的行为,因缺乏可以直接适用或者参照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通过行政程序化解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祥胜的起诉。
     上诉人黄祥胜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行初10号之一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诉讼或者由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黄
祥胜主要上诉理由:一审裁定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错误的。2019年11月3日,被上诉人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向上诉人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上诉人所建房屋位于云台山国家地质公园范围内,违反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系违法建筑,要求上诉人立即拆除。2019年12月5日,被上诉人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又向上诉人下发了《通知》,限定上诉人于2019年12月7日24时前,搬清所有物品。2019年12月9日,被上诉人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出动人员及机器设备,将上诉人工作人员强制隔离,强行将上诉人房屋拆除,造成上诉人房屋完全损毁及其他物品毁坏的严重后果。2019年12月30日上诉人针对焦作市中站区农业农村局强行拆除上诉人房屋(焦房产权证中站字第某某、焦房房产权证中站字第某某)行为向被上诉人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的行为违法并且一并提起了行政赔偿请求。2020年2月30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向上诉人送达了【202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中站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限期搬清建筑物内物品通知单》等行政强制行为,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上诉人其后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及行政赔偿请求。但一审中站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在审理期限即将到期时,做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其后又以该案件涉及党中央政策为由,称金华人才网唯一
拆除行为并非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为,因缺乏可以直接适用和参照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无法对合法性进行审查,故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化解纠纷为由,不经审理迳行做出了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的裁定。上诉人认为,一审中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是完全错误的。1、中站区农业农村局称其所做出的强行拆除的行政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并非依据政策所为,该行为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对于拆除行为上诉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并作出了复议决定,上诉人的起诉是按照复议机关的告知及其他法律规定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进行审理。但一审法院的裁定无疑是告知上诉人该案件一审法院根本就不应当受理,那么难道是复议机关中站区人民政府就不应当受理复议申请吗?如果复议不被受理,一审裁定所认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化解纠纷”不就成了一句空话?一审中站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过了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裁定严重挑战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原则,是严重错误的!3、我们国家的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中国共产党更带领人民遵守法律,各级党组织是遵今日国内油价最新价格
法守法的模范。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和具体化的体现。一审法院以党中央对秦岭北麓违建别墅予以整治为由认定在此背景下根据违建别墅清查整治有关政策实施的行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且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的说法,属于极其严重的法律错误和政治错误!难道党中央的决定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决定吗?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部门的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司法机关有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利。且本案房屋的拆除与秦岭北麓违建别墅的清查完全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一审裁定的错误不仅在于错误理解法律,错误适用法律,更重要的错误在于其裁定的内容严重冲击了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行政违法救济制度,极易造成司法混乱和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其错误必须予以纠正!上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法纠正一审裁定的错误。

本文发布于:2023-08-03 19:18: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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