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阅读: 评论:0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10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字 号】六政办[2012]78号
【施行日期】2012.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2〕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六安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分配与后期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监察、民政、财政、国土、物价、公安、统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体办理申请等事项。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市、县(区)政府(管委)规定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公布的收入线标准,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当地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经市、县(区)政府(管委)批准的住房特殊困难家庭。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县(区)政府(管委)规定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月收入符合当地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有稳定职业并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务工单位所在地市、县(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申请家庭未享受过房改、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东山岛在哪里哪个城市
  (一)承租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四)工作单位或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五)租赁住房协议或房屋权属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云南大理丽江旅游攻略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5日。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八条 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九条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分期、分批公开组织摇号选房。公开摇号过程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条 实行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对提出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合理的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限由市、县(区)政府(管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区)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苏州必去景点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应当在各县(区)政府(管委)网站等公布。
  第十五条 在对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管委)批准,可将多余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以虚假资料等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由原配租审定机关作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责令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对出具虚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管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电视台一套广告价目表

本文发布于:2023-08-04 09:13: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5648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住房   家庭   保障性   申请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