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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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设施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黄浦江实行上行、下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则贵州旅游景点图片
第五条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悬挂国旗;野三坡高山漂流
(二)标识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且不得遮挡、涂改;
(三)按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
(四)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六条拟进入黄浦江水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在航行、锚泊和作业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VHF06)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交流与水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船舶和黄浦江沿岸照射的灯光,不得影响船舶的正常了望,不得削弱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效能。
第八条内河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九条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及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装、悬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本船号灯、号型的效能;
(二)游艇应当持有船舶国籍证书和适航证书;
(三)游览船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游艇俱乐部应当按规定备案。沈阳故宫简介及图片
游艇、游览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从事文体、休闲活动的船舶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条禁止下列船舶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一)载运《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货物的船舶;
(二)挂桨机船、“三无”船舶。
第十一条禁止在黄浦江设置浮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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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杨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
域禁止船舶鸣放号笛。
第十三条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大型众性活动等水上水下活动,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征求海事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航行
第十四条黄浦江航道由上行航道和下行航道组成,供船舶双向航行。
航道分隔线为浦西侧基线与浦东侧基线的中心线(见附件1)。上行航道为航道分隔线至浦西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下行航道为航道分隔线至浦东岸线之间的可航水域,不包括锚地和警戒区。
第十五条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小型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务船舶,其航路可以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以下船舶应当避让沿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一)未在规定航道航行的船舶;
(二)越江渡船和横越航道的船舶;
(三)进、出支流港的船舶;
(四)靠、离码头、系船浮筒和进出锚地或水上绿综合服务区的船舶。
第十七条拟在黄浦江航行的船舶应当适时进行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的测试,确保上述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船舶应当提前了解黄浦江气象、水文、航道水深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航行安全信息,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核实本船实际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潮高、高压线和跨江大桥净空高度,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确保满足黄浦江通航安全要求。
船舶航行时,其总长及拖带尺度应当符合《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2)。
除应急救助外,非拖轮不得从事拖带作业。
第十九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当全程安排船艏了望人员并备锚;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必要时还应当采取特别安全保障措施。
船长超过120米且吃水超过7.0米的海船航经杨浦大桥至川杨河河口时,应当采取加配全回转拖轮协助的安全保障措施。拖轮马力不应低于2205KW(3000HP)。
第二十条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时,不得滞航、淌航,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
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高于8节。前后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船舶不超过两排并排航行。
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公务船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二条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500米时,除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从事城市垃圾运输船舶外,禁止船舶航行。
黄浦江能见距离小于1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航行。
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抗风等级在黄浦江航行、作业。未核定抗风等级的涉客类船舶,蒲氏风力大于6级时禁止航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船舶追越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被追越船同意追越的,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行动。
船舶间应当避免长时间并排航行。
禁止拖带船队、大型船舶之间在下列水域追越:
(一)吴淞口灯塔至106号灯浮之间水域;
(二)110号灯浮至轮渡东嫩线之间水域;
(三)B1号系船浮筒至轮渡金定线之间水域;
(四)陆家嘴弯道水域(苏州河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五)董家渡弯道水域(张家浜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六)龙华弯道水域(龙华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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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徐浦大桥水域(徐浦大桥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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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闸港弯道水域(闸港上下游各500米水域);
(十)奉浦大桥下游500米至闵浦二桥上游500米范围内水域;

本文发布于:2023-08-05 05:06: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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