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昀昀、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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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昀昀、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国浪漫之都介绍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5
【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44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
【审理法官】王守远李安杨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吕昀昀;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
【当事人】吕昀昀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昀昀
【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媛媛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王科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媛媛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王科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媛媛王科
敦煌网首页【代理律所】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吕昀昀
【被告】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广生元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该份证据可以证实中盛公司向广生元公司邮寄了告知函等材料,但因快递单上无广生元公司的签收记录,无法证实广生元公司收到了上述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盛公司应否向吕昀昀交付涉案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具体数额。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附条件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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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盛公司应否向吕昀昀交付涉案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其具体数额。本案中,中盛公司应广生元公司的要求,与广生元公司指定的购房人吕昀昀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中盛公司与吕昀昀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约定,签约时房款以广生元公司工程款抵顶,待工程总决算时多退少补。此即中盛公司与
吕昀昀关于涉案房屋房款支付的特别约定。结合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此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中盛公司按广生元公司工程量结算,扣除预付款按实际工程量,每达到一套房产金额,中盛公司支付一套房产给广生元公司"“中盛公司预付广生元公司一套房产作为预付款,以后按照工程量,达到房产总额即可办理过户"等约定,可以看出中盛公司与吕昀昀签订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吕昀昀应支付的房款系以广生元公司的工程款抵顶,由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最终结算,吕昀昀已向广生元公司付清了房款,其主张中盛公司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其交付房屋,于约相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中盛公司应在2017
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吕昀昀使用,现中盛公司逾期交房已超过120日,吕昀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中盛公司应以两套涉案房屋房价款共计7385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的标准,向吕昀昀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一审法院立案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6130元(738552元×830天×日万分之零点一)。此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因吕昀昀起诉时尚未实际发生,本院暂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吕昀昀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69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吕昀昀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涉案烟台中盛国际酒店B座26层3001、3002号房屋;三、被上诉人烟台
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吕昀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30元;三、驳回上诉人吕昀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烟台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7:06: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16日,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广生元公司承包中盛公司好运角国宾酒店AB座工地消防及塑钢窗工程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中盛公司按广生元公司工量结算,扣除预付款按实际工程量,每达到一套房产金额,中盛公司支付一套房产给广生元公司。若工程量没有达到房产金额,广生元公司急需交易房产,广生元公司需以前期双方确认的工程款及本合同的抵押房产作为担保,中盛公司可以配合广生元公司过户交易房产(双方签定买卖合同后,广生元公司转卖已经抵顶的房产,中盛公司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最后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对有争全国飞机票订购电话
苏州旅行社一览表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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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盛公司应广生元公司要求,与吕昀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履行其与广生元公司关于抵顶的约定,说明中盛公司认可该抵顶行为。吕昀昀与中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该合同形式完备、条款完整,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中盛公司主张吕昀昀与广生元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中盛公司利益,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中盛公司主张本案为以物抵债法律关系,而本案法律关系应当为吕昀昀与中盛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物抵债法律关系为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因此主张的以物抵债相关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法律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吕昀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盛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吕昀昀交付涉案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44.90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吕昀昀与中盛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系附条件的没有事实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4月16日,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广生元公司承包中盛公司开发的好运角国宾酒店AB座工地消防及塑钢窗工程施工,中盛公司按广生元公司工程量结算,扣除预付款按实际工程量,每达到一套房产金额,中盛公司支付一套房产给广生元公司,且中盛公司前期拖欠广生元公司的20万元工程款一同计入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顶房金额中。2016年5月19日,在广生元公司施工一个多月时,中盛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向广生元公司抵顶了涉案房产。经三方协商、确认,中盛公司按照广生元公司的指示,
与吕昀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中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的就涉案房屋的抵顶行为已完成,转化成吕昀昀与中盛公司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涉案房屋价款738552元明确记载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已计入中盛公司向广生元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载明,吕昀昀支付房价的方式为“签约时,房款以广生元公司工程款抵顶,待总决算时多退少补"此处表述系遵照事实填
写,仅为房款的支付方式而己。现实中,以房抵顶工程款最终核算时,难免存在差额部分,此处写明“待总决算时多退少补"显然约束的是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与吕昀昀无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房屋交付时间、产权登记办理时间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清晰、明确,一审法院认定“待总决算时多退少补"系附生效条件的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附生效条件合同,不符合常理和客观逻辑,若该合同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中就不会载明具体的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该认定属于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系法律适用错误,附生效条件合同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5条载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于签订时已生效,且实际履行。中盛公司未按照合同载明的时间节点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间的工程价款至今未决算,不能推翻涉案房屋已抵顶完成的事实,更不影响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中盛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综上,请求二审
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广生元公司述称,同意吕昀昀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中盛公司提交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出具的(2018)鲁烟台鲁东证经字第39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中盛公司在2018年以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广生元公司告知两份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要求广生元公司在接到告知函三日内确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但广生元公司在收到文件后并未履行相应义务,拖延至今也未配合中盛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吕昀昀质证称,首先,中盛公司未提交公证书原件,吕昀昀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中盛公司提交的快递单显示该份公证书未妥投,没有收件方签收记录;最后,该公证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在广生元公司施工前期,吕昀昀已经与中盛公司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合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便中盛公司与广生元公司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也与吕昀昀无关。广生元公司质证称,广生元公司没有收到该公证书中的告知函,广生元公司并非未完成工程,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因缺少资金,想通过中盛公司总经理赵伟协调房屋买卖问题,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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