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沈彭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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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沈彭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2306铁路订票【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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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倪春艳 
【审理法官】倪春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沈彭浩;王立平 
【当事人】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沈彭浩王立平 
【当事人-个人】恩施必去的景点有哪些沈彭浩王立平 
【当事人-公司】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代理律师/律所】华君波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徐飘静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陆钟波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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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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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被告】沈彭浩;王立平 
【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安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责任作出的认定,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侵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关系及责任度划分问题进行认定,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公路管理段对于本起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故公路管理段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无疾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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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沈无疾驾驶车辆不当是造成本起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根据事发路段监控录像显示,沈无疾驾驶的车辆在经过事发路段时,因路面不平存在凹陷,其驾驶的车辆受到了颠簸,车辆在颠簸后驶出路面与路边的树木相撞。据此,路面存在凹陷的路况与本起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公路管理段作为事发路段的养护、管理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沈无疾、公路管理段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公路管理段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对于公路管理段主张的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死者沈无疾应当就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据此证明其无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公安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责任作出的认定,并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侵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关系及责任度划分问题进行认定,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公路管理段对于本起事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故公路管理段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无疾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由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慈溪市公路管理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
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上诉人慈溪市公路管理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14:48: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沈彭浩、王立平是沈无疾的父母。沈无疾出生于1997年2月17日,于2019年11月21日死亡。2019年11月21日15时11分许,沈无疾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力驱动),沿杭沈线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154KM+100M(本市龙山镇)处,车辆失控驶出北侧路外与树木发生碰撞,造成沈无疾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5日,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沈无疾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前刹无,转向灵活有效,无阻滞。"2019年12月4日,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无疾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慈溪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的情况,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中记载:“事发路段为非机动车道、普通路段、路面凹陷不平、干燥的沥青路面"。事发当日天气晴朗,不存在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公路管理段是事发路段的养护、管理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路管理段是否应对沈彭浩、王立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沈彭浩、王立平认为事发路段凹陷不平,存在安全隐患,公路管理段作为养护单位,未尽到养护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路管理段认为其每天均在巡查路面并进行了记录,已尽到养护的职责,事发路段是由于裂缝导致的凹陷,属于正常的路面情况,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沈无疾应当就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及责任作出的认定,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侵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关系及责任度划分问题的认定。根据事发路段监控拍摄的录像显示,部分车辆驾驶人在途经事发路段凹陷处时进行了避让,同时,事发当日天气晴朗,车辆较少,亦不存在影响
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故沈无疾在驾车过程中理应能发现前方路面凹陷的情况。沈无疾作为成年人理应能预判到车辆在行驶至凹陷路面时存在危险的可能,如果沈无疾能减速慢行、正确操作,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是其没有做到减速行驶、正确操作、合理避让,是造成本起事故并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沈无疾应就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事发路段监控录像显示,沈无疾驾驶的车辆在经过凹陷路面处时,其驾驶的车辆受到了颠簸,车辆在颠簸后驶出路面与路边的树木相撞。所以,路面存在凹陷的路况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公路管理段辩称路面情况与本起事故无关的说法,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管理段作为事发路段的养护单位,在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事发路段存在路面凹陷的情况,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在该路段及时进行过路面修补、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故应认定其存在管理、维护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路管理段辩称其已经尽到养护职责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沈无疾、公路管理段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公路管理段对沈彭浩、王立平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沈彭浩、王立平损失的认定,1.死亡赔偿金1202680元(60134元/年×20年);2.丧葬费35390元(70
780元/年÷2);3.沈彭浩、王立平主张的交通费欠缺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4.沈无疾的死亡给沈彭浩、王立平带来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根据本案的侵权情况、过错责任等因素,沈彭浩、王立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定为5000元。经计算,公路管理段应当赔偿给沈彭浩、王立平128807元[(1202680元+35390元)×10%+5000元]。综上,对沈彭浩、王立平诉请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慈溪市公路管理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沈彭浩、王立平128807元;二、驳回沈彭浩、王立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计3067元,由沈彭浩、王立平负担1840元,由慈溪市公路管理段负担1227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公路管理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沈彭浩、王立平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沈彭浩、王立平负担。事实和理由:路面存在凹陷的路况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死者沈无疾应当就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公路管理段作为公路养护单位,已经尽到安全保障和养护职责,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慈溪市公路管理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慈溪市公路管理段、沈彭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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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民终5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永明,该公路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君波,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飘静,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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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彭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平。
     上述俩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钟波,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慈溪市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段)因与被上诉人沈彭浩、王立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9)浙0282民初1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公路管理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沈彭浩
、王立平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沈彭浩、王立平负担。事实和理由:路面存在凹陷的路况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死者沈无疾应当就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公路管理段作为公路养护单位,已经尽到安全保障和养护职责,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8-08 08:3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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