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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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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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 号】邯政规〔2018〕25号 首都机场航班信息实时查询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政规〔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邯郸市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塔摩天轮图片第一章 总 则
浦北天气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蔬菜市场交易行为,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的通告》(邯政规〔20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场外交易,是指未取得营业执照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在我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以外从事蔬菜交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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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政府对本辖区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及食用农产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级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市场外蔬菜销售者就近进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从事经营。
  第四条 市政府食安办负责牵头指导全市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工作。分析全市蔬菜场外交易存在的风险隐患,制定政策和监管措施,组织市级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建立蔬菜市场交易监管协作机制。依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工作计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食安办负责具体承担本辖区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工作,制定本级年度蔬菜场外交易清理整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蔬菜场外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导同级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之间密切协同,督促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各级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加强蔬菜场外交易的现场巡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销售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工作,向符合备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统计信息报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七条 蔬菜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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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量安全和市场交易
  第八条 蔬菜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户(以下简称:蔬菜种植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第九条 蔬菜种植者生产蔬菜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
、病虫害防治、蔬菜收获日期等情况。
  第十条 鼓励蔬菜种植者建立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蔬菜凭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三品一标”认证标志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产地证明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绿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上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作为合格证明。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的二维码等标识可视同产地证明。
  第十二条 蔬菜销售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蔬菜销售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销售者采购蔬菜,应当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蔬菜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全市统一格式的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蔬菜类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销售企业从事蔬菜批发,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蔬菜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蔬菜交易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蔬菜销售活动;
  (二)销售高毒剧毒农药、重金属超标以及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蔬菜;
  (三)销售无产地证明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蔬菜;
  (四)蔬菜交易过程中强买、强卖、缺斤短两及欺诈销售等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管计划,开展蔬菜场外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蔬菜销售者、蔬菜种植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负责对有固定场所的蔬菜销售者无照行为的查处取缔,依法查处蔬菜交易过程中违反涉及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平交易违法行为;负责监督蔬菜销售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蔬菜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禁止销售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查处取缔城市户外公共场所以外区域未取得备案卡从事蔬菜销售的小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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