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康振、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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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康振、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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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资源  土地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6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阿拉善【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 
【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康振;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湛江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哪里好玩【当事人】陈康振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湛江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陈康振 
【当事人-公司】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湛江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吴爱珠广东国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湛清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爱珠广东国邦(广州)律师事务所陈湛清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爱珠陈湛清 
【代理律所】广东国邦(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康振;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为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基本原则查封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符合行政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陈康振和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是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涉案土地登记在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名下而非陈康振名下,本案并无证据表明陈康振是涉案土地被征收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陈康振非本案适格原告,应当依法驳回陈康振起诉。上诉人坡头区人民政府上诉关于陈康振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的主张,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依据(2008)湛中法执字第57号之11执行裁定认定坡头区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作出的处理行为与陈康振存在利害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由于本案作驳回起诉处理,并未进入实体审理,上诉人陈康振关于应对其进行4490.4万元赔偿的主张,以及上诉人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涉案土地并未实际回收的主张,本院均不予理涉。需要指出的是,原审判决认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本应以裁定形式驳回陈康振对湛江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却以判决形式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有误,亦应予纠正。    综
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常州环球动漫嬉戏谷好玩吗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行初40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陈康振的起诉。    本案依法不收取诉讼费。陈康振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还;陈康振、坡头区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6:52: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土地现位于湛江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场馆旁,其使用权被登记于湛江市坡头区国土局所颁发的湛坡府国用(2000)字第22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土地使用者为“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据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湛江市坡头区存在着两个“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其中一个企业性质为“合伙",出资人民币6万元,地址,地址在坡头区麻西大石底至调高墩于1987年,后于1995年3月23日,湛江市坡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为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核发了“湛坡养1—70034号"
营业执照,但依然没有改变企业的性质;而另一个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地址,地址为坡头区南调麻西垉堤路某某业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上述两企业的负责人均为林观贵。1996年3月5日,“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合伙性质)持《非农用地清理证明书》等手续向坡头区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同年8月1日,经坡头区国土局审核,坡头区人民政府给“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颁发了“湛坡府国用(1996)字第06000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座落在湛江市坡头区南调办围炮堤尾大王庙岭西南面,土地面积为17883.33平方米(即26.83亩),性质为国有,用途是综合用地。2000年8月7日,坡头区国土局给该宗土地换发了“湛坡府国用(2000)字第22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此外,1996年12月至1997年4月期间,“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合伙性质)先后几次向坡头区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借款共计65万元,并以“湛坡府国用(1996)字第06000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且在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10月建设湛江海湾大桥时,经政府有关部门与新村养殖场业主林观贵协商,有偿征用新村养殖场8.12亩土地(剩下18.71亩,简称涉案土地),并给予林观贵补偿。2011年3月8日,林观贵及其新村养殖场与原告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将新村养殖
场全部物权(包括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和其它资产)转让给原告。产权转让单价按土地面积每亩150万元计。林观贵对原告承诺称:个人独资新村养殖场与合伙性质新村养殖场为同一企业主体,其能将个人独资新村养殖场转让给原告的同时并能将个人独资新村养殖场名下拥有的17883.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原告,并能将该养殖场名下划拨的国有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性质用地。同年3月15日,经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核准,将新村养殖场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名下,并发予原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同年3月15日至5月23日期间,原告依约付给林观贵父子1400万元。    2013年5月7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林观贵、林坤犯贪污罪、合同罪。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湛中法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林观贵转让给陈康振的新村养殖场及湛坡国用(1996)字第06000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是客观存在的,合同对新村养殖场周边约41.6亩土地的权属问题作了明确说明,陈康振也陈述其没有被林观贵,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则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罪;并判决“一、被告人林观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林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林观贵、林坤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案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坡头区人民政府和海东新区管委会筹建处发出《关于未经本人同意禁止处理新村养殖场物权的函》,认为“根据上述判决[即(2013)湛中法刑三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新村养殖场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全部转让给我,我对该养殖场的物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凡贵府需使用和处理以上土地和附着房屋及其他属于新村养殖场财产等物权时,均与我本人协商。未给我本人同意的,一律不准使用和处理"。2014年1月7日,被告坡头区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实施清理拆除行为。后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判决确认坡头区人民政府征用涉案土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4490.4万元经济损失;(三)判令两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勘查现场发现,涉案土地上原来的建筑物已经被拆除,现有四至不太清晰,已经与其他地块连成一片,形成一个大型的停车场,作为湛江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场馆停车场配套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纠纷。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陈康振是否系本案的适格原告?二、被告是否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作出了收回的行政行为?三、原告请求坡头区人民政府赔偿经济损失的理据是否充足?    关于陈康振是
否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湛中法执字第57号之11执行裁定可知,该裁定将湛坡府国用(2000)字第22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涉案土地使用者“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认定为原告陈康振独资开办的企业,并将陈康振作为被执行人的身份查封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据此,原告主张其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享有权属,依法有据。坡头区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作出的处理行为与陈康振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陈康振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游三峡攻略山东号航母【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康振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坡头区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4490.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坡头区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坡头区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事实收回行为,陈康振作为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者应获得经济赔偿,其标准应为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比照坡头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征用同地域的单价每亩400万元标准,减除未缴土地出让金按六折计算,经济损失为4490.4万元。    上诉人坡头区人民政府
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裁定驳回陈康振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为:1、湛坡府国用(2000)字第22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属人为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作为个人的陈康振并非权属人,本案以(2008)湛中法执字第57号之11执行裁定认定陈康振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享有权属没有法律依据。2、涉案土地目前仍登记在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名下,虽然部分作为湛江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场馆停车场使用,但该停车场由哪个主体建设和实际管理,实际使用面积多大,实际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均不清晰,该行为应如何评价和救济应另案处理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审直接认定上诉人已事实回收涉案土地明显不当。3、原审遗漏诉讼主体,应依法追加湛江市坡头区新村养殖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4、陈康振并非涉案土地权属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5、坡头区政府未对涉案土地进行征收回收行为,陈康振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其起诉。    针对陈康振的上诉,原审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二审陈述称:原审判决认定湛江市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驳回原告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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