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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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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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3.31
施行日期
2017.03.31
文号
襄政办函〔2017〕25号
主题类别
招标投标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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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襄阳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函〔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襄阳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1日
  襄阳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评价主体依据本办法和配套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分。
  评价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
监理企业。其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依托襄阳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评价信息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评价体系黔南旅游景点介绍
西北旅游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评价单位(包括人社、审计、安监、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和法院、检察、公安机关,下同)和建设单位共同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评价信息系统;负责制定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评价细则、投标行为评价细则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评价细则;并会同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评价单位制定评价细则。
  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同市公共资
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细则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市级其他评价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所有评价对象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社会行为评价细则。凤凰古城苗服多少钱一次
  第五条施工、监理企业的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用信息、投标行为、现场行为、履约行为和社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代理行为和社会行为。
  第六条市、县两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下列分工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场行为评价根据监管分工,其评价主体分别为市、县两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约行为评价主体为建设单位;投标行为评价根据项目所进的交易平台和监管分工,其评价主体分别为市、县两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由两者分别对投标行为进行评价,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信息核对和最终结果的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评价根据项目交易平台和监管分工,其评价主体分别为市、县两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核对和最终结果的确定。
  所有评价对象的社会行为评价根据职责分工,其评价主体分别为市、县两级人社、审计、安监、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和法院、检察、公安机关。
  第七条各评价主体应对其收集、整理、记录、上传的信用信息负责。
  第三章评价信息系统和信息采集
  第八条评价信息系统是全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的共享平台,采取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的操作模式。先由各评价主体通过评价信息系统进行评价,集中汇总后发布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九条评价对象应按评价信息系统要求进行注册,在评价信息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条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由评价对象通过评价信息系统自行如实申报,提交
后自动纳入系统挂网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从开始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次日起系统自动计分。基本信用信息采用动态得分制,每项得分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由评价细则规定,满分值为100分。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动态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评价主体根据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的投标行为实施日常评价。扣分分值有效期为一年;行政处罚期限超过一年的,扣分分值有效期按其处罚文件规定的处罚期执行。
  第十二条水利行业施工、监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得分由现场行为基本分、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现场行为基本分在首次申报和延续申请时核定,且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良好行为得分与不良行为扣分按初始核定与量化累计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两级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的现场行为实施评价。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得分采用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由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的现场行为实施动态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评价一次,同一评价对象在评价周期内有多个项目现场的,
其计分按全部项目现场评价计分的平均值计算。扣分分值有效期为一年;行政处罚期限超过一年的,扣分分值有效期按其处罚文书规定的处罚期执行。
  第十四条履约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动态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由建设单位确认评价对象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违约行为的事实后,按照评价细则实时扣分。扣分分值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评价得分采用动态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评价主体确认评价对象在代理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后,按照评价细则实时扣分。扣分分值有效期为一年;行政处罚期限超过一年的,扣分分值有效期按其处罚文件规定的处罚期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行为评价采用动态扣分制,由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评价主体确认评价对象在社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后,按照评价细则实时在其他评价加权汇总后的分值上直接扣分。同一评价对象,安监一次累计最多扣10分;人社、审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一次累计最多扣5分;国税、地税、工商分别一次累计最多扣2分。扣分分值有效期为一年;行政处罚期限超过一年的,扣分分值有效期按其处罚文书规定的处罚
期执行。
  第十七条在评价信息系统中建立了信用档案的施工、监理企业暂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评价计分的,其现场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招标项目行业、类别下,其他评价对象的现场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平均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计分为止;基本信用信息、投标行为、社会行为得分据实计算。
  在评价信息系统中建立了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暂无代理行为评价计分的,代理行为评价得分按注册成功之日评价系统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计分为止;社会行为得分据实计算。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得分按下列权重计算:
  (一)施工、监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占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10%;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占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40%;现场行为评价得分占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40%;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占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10%。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评价权重为100%。
  (三)所有评价对象的社会行为评价权重为100%。
  第十九条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各方评价结果自动汇总评价对象的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施工、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评价得分×10%+投标行为评价得分×40%+现场行为评价得分×40%+履约行为评价得分×10%-社会行为评价扣分×100%。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代理行为评价得分×100%-社会行为评价扣分×100%。
  第四章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评价单位进行评价时应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监管文书为依据。
  建设单位在进行评价时应以本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书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评价主体在出具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陆
评价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各评价主体须保存记载评价对象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每日定时对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做好维护记录,并负责评价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价对象有权在评价信息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各评价主体对其评价计分情况;
  (二)评价汇总计分情况。
  第二十五条评价对象的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级;
  (二)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级;
  (三)累计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列为A级;
  (四)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的列为B级;
  (五)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列为C级。
飞机时刻表查询最新2022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对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评价对象对评价主体的信用综合评价若有异议,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一)对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评价单位评价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评价的评价主体书面提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其他评价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本文发布于:2023-08-14 11:23: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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