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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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2.02.28
施行日期
2022.05.01
文号
襄政发〔2022〕4号
主题类别
大连旅游团三日游
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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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8日
千岛湖自驾游攻略三日游  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国外旅游国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市直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市直单位占有、支配、使用,行使具体管理,市财政局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市直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牵头编制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直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市直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九条 市直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资产配置办法,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按规定程序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 市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市直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登记和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资产出租,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实行公开招租,并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资产出借,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沈阳十大旅行社排名  第十八条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市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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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市直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市直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可以通过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权属转移或者核销:
  (一)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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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照国家规定或政府决策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市直临时机构、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临时配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需要开展资产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机构撤销、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对资产进行清理并提交处置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资产配置预算的编制,应参考资产存量,严格按照配置标准执行,在编制的时间、步骤、程序上和部门预算的编制同步进行,原则上无预算不配置。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形成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直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等。
  第二十九条 市直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三十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四章基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三条 市直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直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市直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直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直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七条 市直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市直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本系统以外)或者市直国有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评估值协议有偿转让或者无偿转让。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市政府部署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3-08-14 11:24: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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