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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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2.16
【字 号】
【施行日期】1997.04.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中国铁道博物馆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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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阳岛风景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推进松花江两岸繁荣,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北京国庆游玩攻略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阳岛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三条 风景区的范围,东至滨州铁路、西至阳明滩西端、南至松花江北岸、北至万宝前进国堤。
  风景区的自然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风景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基础设施维护、容貌和秩序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
  市建委、规划、土地、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派出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大对风景区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和保护风景区景物和自然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 对保护风景区有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保护性建筑、树木、绿地、野生动物等风景资源进行登记,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资源管理档案,对风景区的历史沿革、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各项设施、规划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做好风景区内的树木、花草的抚育、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风景区内的绿地和树木。需要占用、挖掘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挖掘费、恢复费以及树木赔偿费、树木成活保证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砍伐古树名木。
现在最火的小型餐饮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在风景区内挖沙取土。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控制取用地下水。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
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不准擅自捕杀野生动物。
  第十五条 风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利用风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风景区规划由市政公用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派出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人民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风景区规划需要修改时,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风景区规划进行。景点和规划景点周围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应当控制在10米以下;
  (二)建筑密度不准大于20%,容积率不准超过0.4;
  (三)用地内绿地率不低于60%。
金华旅游攻略三日游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不准建设仓储、医院、学校、加工厂、畜禽饲养场、工矿企业、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有计划地迁出。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第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其规划定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单体设计,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依法到规划、土地、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体量、造型、彩等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树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准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要求进行绿化。
北京有不收门票的景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风景区管理机构参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以及为游乐项目服务的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容貌和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护风景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按照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区内设置牌匾、标语、画廊、条幅、招牌、旗幌、灯箱等,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风景区内控制设置户外广告。需要设置的,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与风景区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风景区内的道路和堤顶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堤顶道路的,应当到风景区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时间、位置进行占用、挖掘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当保持外型整洁,按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辆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依法经营。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短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腐烂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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