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文顺、林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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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顺、林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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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0 
崀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案件字号】(2021)云33民终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相禹和丽瑞李筱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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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和文顺;林金山 
【当事人】和文顺林金山 
【当事人-个人】和文顺林金山 
【代理律师/律所】李德昌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赵光侣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宗新权云南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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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云南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和文顺 
【被告】林金山 
【本院观点】林金山二审答辩主张要求和文顺支付二审律师费属于新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查。本案中,林金山按照和文顺的要求,将案涉款80000.00元转入和文顺指定的案外人李永丽、陈平信用卡内,林金山完成借款出借义务。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对律师费进行约定,和文顺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林金山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虽然《借条》记载有“若逾期未还,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但该内容不能当然推定出由和文顺承担林金山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预期违约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和文顺应否偿还林金山借款700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林
金山按照和文顺的要求,将案涉款80000.00元转入和文顺指定的案外人李永丽、陈平信用卡内,林金山完成借款出借义务。和文顺偿还了林金山10000.00元后,尚欠70000.00元,向林金山出具《借条》对70000.00元债务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分期还款,但和文顺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林金山请求和文顺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和文顺偿还林金山借款70000.00元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一、维持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2021)云3325民初1502号第一项,即:“一、由被告和文顺支付林金山借款70000.00元,款限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    二、撤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2021)云3325民初1502号第二、第三、第四项,即:“二、由被告和文顺支付原告林金山律师费8000.00元;三、上述(一)、(二)两项合计78000.00元,限被告和文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林金山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1750.00元,减半收取875.00元,由林金山承担90.00元,和文顺承担78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00元,由林金山承担180.00元,和文顺承担15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3:48: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金山与和文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1月9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10000.00元。2020年11月18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400.00元。同日,林金山向和文顺转账20000.00元。2020年11月20日,和文顺通过向林金山发送了一张户名为“李永丽”尾数为“9233”的银行卡照片,让林金山向该卡转款,随后林金山经两次转入该卡30000.00元。同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5000.00元两次、400.00元两次。2020年11月21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600.00元。2020年11月22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600.00元一次。2020年11月23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600.00元一次、3000.00元一次。2020年11月24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600.00元。2020年11月25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600.00元。2020年11月26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600.00元。同日,林金山向和文顺转账4000.00元。2020年11月27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600.00元。2020年11月28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600.00元。2020年11月30日,林金山经问和文顺李永丽的还款情况,和文顺告知林金山信用卡在其手中,随后向林金山发送一张户名为“陈平”尾数为“8154”的银行卡照片,和文顺让林金山先想办法给她还一下。同日,林金山向该卡转入50000.00元。2020年12月4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3000.00元的两次、400.00元的一次。2020年12月5日,林金
怎么团购美食山向和文顺转账1500.00元。2020年12月22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10000.00元。2021年1月25日和文顺向林金山转账10000.00元。2021年5月24日,和文顺向林金山出具《借条》,证实借到林金山现金70000.00元,用于还信用卡,约定借款无利息,并承诺于2021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每月还10000.00元,7个月还清,如逾期未还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和文顺未按期还款,林金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引发的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和文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从本案双方的陈述和林金山提供的《借条》来看,借款合同的签订双方为和文顺与林金山,即该合同的主体为和文顺与林金山,也就是和文顺与林金山是该合同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和文顺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被告主体资格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和文顺向林金山借款后出具《借条》,林金山依约向和文顺指定的银行卡支付款项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率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根据该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
条的规定,林金山与和文顺之间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林金山支付借款,和文顺出具借条后,和文顺未按约定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根据该法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和文顺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林金山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和文顺承担违约责任。林金山要求判令和文顺支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欠款金额的确定。因林金山与和文顺关系特殊,相互间资金往来频繁,单从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的转账情况,很难区分每一笔款项的用途。但从资金往来的时间顺序、出具借条的时间和记载的内容以及和文顺对出具借条的原因解释可以证实,出具借条的目的就是对之前相互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所做的结算和认定。因此,一审法院采信林金山关于欠款金额为70000.00元的主张。    关于林金山要求和文顺按照年利率15.4%承担从2021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问题。因本案发生于男女朋友之间,案情特殊,且在《借条》中双方明确约定“此项借款无息”。因此,一审法院对林金山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林金山要求和文顺承担律师费8000.00元的问题。律师费系林金山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且林金山确已支付。该费用是由于和文顺违约而给林金山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和文顺承担。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和文顺偿还原告林金山借款70000.00元;二、由被告和文顺支付原告林金山律师费8000.00元;三、上述(一)、(二)两项合计78000.00元,限被告和文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计875.00元,由被告和文顺负担(未交)。    本院二审期间,和文顺没有提交新证据;林金山提交证据《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欲证明林金山二审支出律师费10000.00元,也应当由和文顺承担。经质证,和文顺对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对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林金山二审答辩主张要求和文顺支付二审律师费属于新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查。 

本文发布于:2023-08-20 01:4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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