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带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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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带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8 
【案件字号】(2022)赣05民终7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强宋彦赵志刚 
【审理法官】王强宋彦赵志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章带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 
【当事人】章带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 
【当事人-个人】章带根 
【当事人-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 
【代理律师/律所】邓成洪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安徽合肥天气预报邓成洪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清明节放假安排【代理律师】邓成洪 
【代理律所】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章带根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 
【本院观点】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是否非法操作、抛售章带根融资融券账户股票导致章带根股票交易损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俄罗斯 美国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是否非法操作、抛售章带根融资融券账户股票导致章带根股票交易损失。本案中,章带根于2012年5月16日向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申请开设融资融券账户,2012年8月17日始被刑事羁押,至2020年2月刑满释放。章带根主张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间其融资融券账户被非法操作,股票未在理想价格被抛售导致其经济损失数百万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额,诉请金额不能固定;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期间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
非法操作其融资融券账户进行过股票交易,相反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已经尽到了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股票交易风险的提示及告知说明义务,章带根认为双方关于融资融券账户股票交易相关协议约定不合理、应属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对章带根的上诉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章带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上诉人章带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28: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5月16日,章带根向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申请开设融资融券账户,同时签署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信息申报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非柜台委托(自动委托)承诺书》《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其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交易风险揭示书》第九条约定:“要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交易密码等资料并
北京自驾两日游最佳路线建议经常修改密码,任何使用密码进行操作均视为原告行为,须承担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如将信用账户、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上述文件签署后,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为章带根开设了融资融券账户(095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为沪市E00xxx0、深市0600243779,客户号为18xxx403,其指定的业务应急联系人为袁威、为138××某某某某某某,银行存管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某某某某某某某某。2012年8月17日章带根因贩卖罪被羁押,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章带根称其持有的江粉瓷材(改名领益制造)23000股,三一重工8900股,电广传媒4840股及吉林敖东、尖峰集团、太阳能等股票在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8月27日被他人非法操作,将其股票抛售,造成经济损失160万元,故诉至法院并提出前列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纠纷。承担赔偿责任应满足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中,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是为章带根开户的证券账户提供交易的平台,章带根没有证据证明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对章带根股票进行交易。且章带根在开设融资融券账户时签订了一系列文件,文件中均明确告知章带根要妥善
保管信用账户卡、交易密码等资料并建议经常修改密码,任何使用密码进行操作均视为章带根行为。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已经尽到了交易风险提示及告知说明义务。而本案章带根认为其在监狱服刑期间,其融资融券账户被他人非法操作,造成其经济损失160万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股票是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抛售的或者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实施了其他侵权行为致使其股票售出,也未能举证证明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存在过错,故章带根主张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侵权责任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章带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00元,鉴定费3000元,由章带根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二审上诉人诉称】章带根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9639号民事判决,改判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赔偿侵权经济损失1133400元。事实和理由:其在诉状中已申明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的侵权行为且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提供证据有伪造的嫌疑,退一步即使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证据真实,也是不合理条约,属于无效。    综上,章带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珠海度假村酒店章带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5民终7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带根。
北京故宫周边游玩攻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196439Y。
     负责人:高歌,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洪,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带根因与被上诉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劳动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9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章带根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9639号民事判决,改判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赔偿侵权经济损失1,133,400元。事实和理由:其在诉状中已申明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的侵权行为且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提供证据有伪造的嫌疑,退一步即使海通证券新余营业部证据真实,也是不合理条约,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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