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东海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阅读: 评论:0

东海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1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 
【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潘东海;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人民政府;漯河市宾得利养殖有限公司;陈会林;漯河市鑫中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潘东海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人民政府漯河市宾得利养殖有限公司陈会林漯河市鑫中化工有限公司  迪拜是哪国的首都
【当事人-个人】青岛有啥好玩的景点推荐潘东海陈会林 
【当事人-公司】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人民政府漯河市宾得利养殖有限公司漯河市鑫中化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芳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 
世界最有钱国家前十名
【代理律师/律所】刘芳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 
方特乐园在哪里啊
【代理律师】刘芳 
【代理律所】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潘东海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人民政府;漯河市宾得利养殖有限公司;陈会林;漯河市鑫中化工 
【本院观点】(一)本案中,存在对涉案附属物权属的争议,除潘东海之外,还有宾得利公司、鑫中化工公司及陈会林均主张自己对涉案附属物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合法权益,就四方提供证据来看目前尚无法确认涉案附属物的归属。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撤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石家庄动物园【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大理丽江什么时候去旅游最合适本院认为,(一)本案中,存在对涉案附属物权属的争议,除潘东海之外,还有宾得利公司、鑫中化工公司及陈会林均主张自己对涉案附属物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合法权益,就四方提供证据来看目前尚无法确认涉案附属物的归属。(二)潘东海与空冢郭镇政府
签订了《附属物补偿意向协议书》,现因附属物的权属存在争议,空冢郭镇政府拒绝履行,潘东海提起的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有效,时机尚不成熟,应当在附属物权属争议明确后另行主张涉案附属物的补偿权利为宜。故潘东海要求确认《附属物补偿意向协议书》有效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东海的诉讼请求正确,其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东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2:39:25 
【一审法院查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鑫中化工公司于2005年租赁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八组土地用于建厂。2005年11月6日,鑫中化工公司与潘东海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鑫中化工厂(简称甲方);施工单位:舞阳县潘东海(简称乙方);工程内容:围墙、2座车间、5间化验室”。2006年6月28日,鑫中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志中与潘东海等四人签订《清算纪要》,将付志中的建厂投入与外欠款情况进行了清算,该
《清算纪要》上有潘东海和付志中的签字及指印。同日潘东海与鑫中化工公司签订《土地租赁转让合同》,但该合同上无鑫中化工公司盖章,也无鑫中化工公司授权代理人签字。2019年1月16日,空冢郭镇政府依据该《土地租赁转让合同》与潘东海签订《附属物补偿意向协议书》一份,称源汇区政府需征用空冢郭镇叶岗村集体土地,因征地区域内含潘东海临时租用叶岗村集体土地,就潘东海临时租用土地内所含附属物补偿事宜约定:(一)潘东海附属物数量双方清查核实无异议,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934576元,潘东海提供建筑承包合同所评估车间、化验室、围墙投资成本为765308元,与评估价值相差220834元,临街房屋面积514.8平方米,地基需增加,地基需增加补偿值51480元72314元;(二)一次性奖励潘东海50000元;(三)依据潘东海提供合同依据,就增加补偿提交评估单位作为评估依据,对异议部分重新估价;(四)附属物补偿价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进行补偿,奖励金按此协议商议给予奖励;(五)本协议经双方达成一致为潘东海附属物补偿终结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否则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2017年6月19日,河南宏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房地产市场价值咨询报告,确定潘东海房屋及附属物价值为1206338元。2019年1月28日,叶岗村民委员会同潘东海签订《附属物补偿意向协议书》一份,约定叶岗村委会补偿潘东海租用叶岗村集体土地内附属物补偿款及奖励金共计12563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潘东海与空冢郭镇政府签订了《附属物补偿意向协议书》,但第三人宾得利公司、第三人鑫中化工公司、第三人陈会林均主张自己对涉案附属物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潘东海与三个第三人就附属物权属尚存争议。各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均难以证明诉争附属物的权利归属,潘东海所诉《附属物补偿意向协议书》有效属于证据不足,缺乏事实根据,2005年11月6日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2006年6月28日签订的《清算纪要》、《土地租赁转让合同》及其他证据尚无法确定潘东海是涉案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其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各方可待附属物权属争议明确后另行向空冢郭镇政府主张补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东海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潘东海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鑫中化工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第三人。2005年11月6日,鑫中化工有限公司同潘东海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潘东海按照建筑承包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鑫中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后经清算,漯河市鑫中化工有限公司已全面退出,由潘东海承继原鑫中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及一切附属设施。至此,鑫中化工有限公司对院内所有建筑物
已无任何权利。故鑫中化工公司亦不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本案重审期间参加诉讼主张权利。2.陈会林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参与本案诉讼,更没有权利分得补偿款。陈会林与鑫中化工有限公司的纠纷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在本案中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其不是适格的第三人。3.漯河市宾得利养殖有限公司也不是适格的第三人,依法应驳回其申请。截至2019年1月16日,上诉人同空冢郭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意向协议时,没有任何人向空冢郭镇人民政府及其提出异议,源汇区人民政府、源汇区空冢郭镇人民政府、源汇区空冢郭镇叶岗村委会均认可上诉人是涉案征收附属物的唯一受益人,上诉人与一审所有第三人不存在附属物的权属争议。三个第三人也在近二年多次向法院提出诉讼,但要么是撤诉,要么是被法院判决驳回,其主张的权益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自2006年6月28日开始,就已实际占有原鑫中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租赁场地及附属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有权占有、使用和获取征收后收益的权利。故上诉人与源汇区空冢郭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意向协议合法有效,一审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依据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3-08-21 21:30: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5909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东海   附属物   补偿   漯河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