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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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23
【字 号】沈政办发〔2016〕119号
【施行日期】2016.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19号
秦始皇陵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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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划定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术语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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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河南19家5a景区名单  2.畜禽禁养区:指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指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域。
  按照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要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为: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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