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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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亳州旅游攻略一天游 
【发文字号】浙知发法[2013]53 
【发布部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知发法〔201353号)
  各市及义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开展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试点,推进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工作,在调研和了解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知发法〔20107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并细化了试点单位验收和示范单位管理等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试点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扶持和帮助试点工作验收合格的单位申报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办法》在实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或省商务厅反映。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浙江省商务厅
2013617
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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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流通领域单位是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零售或批发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餐饮、旅游、酒店和休闲娱乐等行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号、地理标志等。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负责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指导、监督和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会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工作,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试点和示范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试点单位的申报、认定和验收
第五条   申报试点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区域内依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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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专业市场年销售额在张掖旅游必去景点10亿元以上,其他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
  (三)近三年未发生不配合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查处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
  (四)有1件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五)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监管侵犯和假冒知识产权的机构和人员;
  (六)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   芜湖疫情最新消息今天申报试点单位应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如下材料:
  (一)试点单位认定申请表(附表1);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工作任务和目标,实现预期目标的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等;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各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商务厅对报送的试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组织专家评审。经审定通过的申报单位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没有异议的,授予离杭州近的旅游城市 “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称号。
第八条   试点单位的资格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试点单位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或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试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单位验收申请表(附表2);
  (二)试点以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方案中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档案管理、宣传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三)试点以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和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工作的评价,包括对(二)
、(三)项工作情况的评价,以及试点期间有无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相关情况;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示范单位的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报示范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验收合格的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
  (二)申报单位在试点验收后、示范申报前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
  (三)拥有5件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示范单位认定申请表(附表3);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包括工作任务和目标、年度计划及保障措施等;
  (三)申报单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
  (四)申报单位试点工作的验收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商务厅对报送的示范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没有异议的,授予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称号。示范单位的资格从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负责对省级试点、示范单位的管理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指导试点、示范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商务厅负责对试点、示范单位开展中期检查、验收或考核。
  各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商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试点、示范单位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并将检查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
  试点、示范单位应按照制订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及时向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商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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