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高峰、周国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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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高峰、周国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21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亚平樊军骆骥 
【审理法官】姜亚平樊军骆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童高峰;周国胜;伊友枝;周能华;龚永楠 
【当事人】童高峰周国胜伊友枝周能华龚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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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童高峰周国胜伊友枝周能华龚永楠 
【代理律师/律所】田清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王臻婕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李宁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张炜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清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王臻婕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李宁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张炜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清王臻婕李宁张炜 
【代理律所】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童高峰 
【被告】南昌玛雅乐园门票价格周国胜;伊友枝;周能华;龚永楠 
【权责关键词】撤销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童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19:07:31 
童高峰、周国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终21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清,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臻婕,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友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能华。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湖北东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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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永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童高峰因与被上诉人周国胜、伊友枝、周能华、龚永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最新天气预报几点几分下雨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童高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4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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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姜亚平
审判员  樊 军
审判员  骆 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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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刘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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