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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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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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 号】咸政规〔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信阳景点排行榜前十名∙【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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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及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及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主要是指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体包括:九道谷漂流旅游攻略
  (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相关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地整治项目等。
  (二)土地交易项目。包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全市矿业权出让转让和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等其他附属设施,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权转让等。
  (三)政府采购项目。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四)产权交易项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股份),知识产权,排污权,公共场地场所设施租赁,公共空间资源交易,涉讼资产处置权,冠名权,其他各种国有产权、使用权的出让交易等。
  (五)其他项目。上述以外其他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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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便于协调决策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常设办事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交易工作综合监督管理。下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现场管理。
  (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各类交易主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三)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管理与运行分离制度。在统一平台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管;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运行程序要求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交易各方依法开展具体交易活动。
  (四)严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运行程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严格规范从交易登记到交易资料归档的各项工作,保证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活动规范运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
 
高县天气预报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运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法不进行招标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采购。
  第八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住建、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抽取评标专家,发布中标公示,招标项目全程网上招标、投标、评标。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行业性监管。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依据《矿业权交易规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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