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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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华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3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丹峰秦广林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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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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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志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盐城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志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盐城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志华 
【当事人-公司】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盐城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志华 
【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盐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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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该通告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据此,被上诉人市局交警一大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辖区内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被上诉人市政府作为市局交警一大队本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案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行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本案中,依据盐城市公安局的通告,人民路为二轮摩托车禁行区域,且被上诉人市局交警一大队亦在西环路黄海路路口、盐城大桥北侧、建军路通榆河桥东侧等路口均设置了禁令标志。上诉人张志华驾驶苏G×××××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禁行路段行驶,违反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被上诉人市局交警一大队据此按照程序作出编号为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收到上诉人张志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意见、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其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张志华请求审查《盐城市公安局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的合法性问题,本院认为,该通告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综上,上诉人张志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镇远古镇在贵州哪个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志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23:37:0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6日08时24分,张志华驾驶其所有的苏G×××××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人民路(××与潮××路路口),违反禁令标志,被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民警检查。后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当场向原告张志华作出编号为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壹佰元。2019年10月17日,原告张志华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了案涉复议申请,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盐政行复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原告张志华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复议决定,原告张志华不服,遂于2019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
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系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有权对其所属辖区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志华上诉称,1.被上诉人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处罚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很清楚,并没有规定禁止摩托车通行的规定。2.被上诉人交警一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禁止摩托车通行公告通知是盐城市公安局规定的,那么处罚单上应该反映出盐城市公安局规定的第几款第几条,而处罚单却执行交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张冠李戴。3.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那么盐城市公安局成立的铁骑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有禁令标志的路段行驶,同样违反了该规定。另外请求中院审查《盐城市公安局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的合法性。请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张志华与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9行终3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华,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十渡一票通门票多少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某某。
     负责人成如斌,该一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唐茂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贵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曹路宝,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洋,盐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蔡艳,盐城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志华诉被上诉人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以下简称市局交警一大队)、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行政处罚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6日08时24分,张志华驾驶其所有的苏G×××××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人民路(××与潮××路路口),违反禁令标志,被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民警检查。后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当场向原告张志华作出编号为320900171497536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壹佰元。2019年10月17日,原告张志华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了案涉复议申请,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盐政行复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原告张志华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复议决定,原告张志华不服,遂于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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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市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xxx〕盐政行复第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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