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无证醉驾二轮摩托车免于起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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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骑的是摩托车,又没有开小轿车,交警查酒驾和我有什么关系”、“喝点酒骑摩托车又不犯法”,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都认为自己骑的是摩托车,不会涉及刑事处罚
这不,有着同样想法的蔺某某就因酒后骑二轮摩托车,触犯了刑法,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自驾东山岛一日游法庭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5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蔺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肃州区铧尖镇集镇麻辣烫店门前驶出,沿铧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铧尖水管所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对蔺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蔺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79.66mg/100ml。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6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又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里的车不仅仅指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汽车,还包括各种摩托车、电动车,若经过鉴定,驾驶人所驾驶的摩托车、电动车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也将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定罪处罚。
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拒绝酒后骑行各种摩托车、电动车。

本文发布于:2023-09-04 00:36: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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