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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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8.04.15
【字 号】济政发[1988]32号
【施行日期】1988.04.15
赵州桥的资料【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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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
 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通知
 
(济政发〔198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司):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济南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和领办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济南市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聘用合同制干部的试行规定》、《济南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济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发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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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兼职要从个人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认真负责;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兼职
应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和代管的中央部属、省属驻济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含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 兼职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应聘到全民、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事技术业务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业务咨询、技术业务服务、讲学、翻译、著述、编辑等兼职工作。也可应聘为“三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专业户和家庭从事技术服务、行医、教学、辅导等兼职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兼职工作一般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如八小时工作任务不满,需要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兼职的,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或者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兼职工作要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工作,需要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工具及技术资料等,
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兼职工作:
  1.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2.已承担国家、省、市科技攻关项目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兼职会影响攻关和任务完成的;
  3.在休事假、病假期间的;
  4.因与兼职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工作中,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通过工作关系将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1.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2.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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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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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转让的未公开的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第九条 从事兼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经济技术权益,未经兼职单位同意,不得私自将兼职单位的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其它单位。
第三章 报酬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可以取得报酬,报酬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所得报酬归本人所有。八小时以内的兼职报酬和由单位安排的兼职报酬,由单位同兼职人员商定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规定纳税。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纳入人才市场,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可由人才市场、技术市场等中介机构介绍,本人也可自行联系,也可由所在单位联系。
  第十五条 到“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专业户搞兼职工作的,应由市人才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雅鲁藏布大峡谷图片大全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兼职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兼职从事的工作任务、期限、报酬等。兼职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中介机构一份,报区、县或系统人才中心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 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向中介机构交纳手续费外,应按月收入的3%向区、县或系统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交纳管理费。具体交纳办法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兼职活动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中介机构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才流动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应与本职工作的成绩一样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创造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一般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不予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申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违反规定,泄露国家机密、投机倒把、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要追究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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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为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放宽搞活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创造人才合理流动、各展所长的社会条件,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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