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理解与适用

阅读: 评论:0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理解与适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北京到青岛火车时刻表【公布日期】2020.08.10
【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正文
 
望庐山瀑布图片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山东省旅游景点大全排名自驾游
北京欢乐谷大学生门票多少钱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理解与适用
南宁美食 
作者:王淑梅 邓江源 马玲
 
作者单位: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5月18日第1801次会议通过了法发〔2020〕20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本文就该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坚持的原则以及相关条文内容的理解进行说明,以利于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执行。
 
一、《指导意见三》的起草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顽强拼搏,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取得了决定性成果,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统筹推进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认真落实依法防控要求,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保障复工复产等意见,完善服务“六稳”“六保”司法举措,发布 57 个惩处涉疫犯罪和服务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努力为抗疫护航、为大局服务。
  《指导意见三》是在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的具体指导意见。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指导意见三》虽然经过了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从性质上来讲,不属于司法解释,而是属于司法指导意见。
三亚湾海边酒店推荐
 
二、《指导意见三》坚持的原则
  《指导意见三》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精准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与疫情相关的运输合
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切实服务保障稳外贸、稳外资和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2020 年 4 月 14 日,专门组织召开了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视频调研会,充分了解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亟需解决的适用法律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指导意见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三是保持适度前瞻性。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直接面对因市场环境变化而引发的各类争议,如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对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导意见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可能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纠纷、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相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解决作出科学预判,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解决方案,稳定中外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三、《指导意见三》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三》全文共19条,可以分为4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 :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时效与期间。主要是对《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一》)具体规定的细化,特别是结合了2019年新修正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内容,根据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特点,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手续、对域外证据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域外公文书证的质证与申请举证期限延长的处理、申请延期提出答辩状与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中止等问题。
  第二部分包括 :法律的查明与适用。受疫情影响,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最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可抗力及其类似规则。考虑到《指导意见一》已经明确了我国法律中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指导意见三》明确了准据法适用我国法律的,关于不可抗力规则的具体适用按照《指导意见一》执行。对适用域外法律的,提出了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并予以正确适用,特别指出“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国际条约的
适用方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具体适用。这一部分虽然条文不多,但能够为下级法院正确适用域外法律、国际条约提供指引。
  第三部分包括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与海事海商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通过调研了解到,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如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平衡,是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这部分的内容,也是《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的具体细化。
  第四部分包括 :诉讼绿通道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参照执行。根据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指导意见三》提出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要积极开辟诉讼绿通道,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与疫情相关的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可以参照《指导意见三》执行。
  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1. 申请延期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既依法保障各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也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疫情影响,外国当事人无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申请延期提交的,《指导意见三》第1条分两款予以明确。

本文发布于:2023-09-04 13:2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61031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疫情   意见   商事   海事   指导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