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淼欣、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秦淼欣、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乡政府 
厦门鼓浪屿景点【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7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 
【审理法官】崔航微王冰姚付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秦淼欣;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村民委员会 
湖北荆州十大旅游景点
【当事人】秦淼欣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秦淼欣 
【当事人-公司】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柴金栋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柴金栋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  长白山旅游攻略自驾游
【代理律师】柴金栋 
【代理律所】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去丽江什么时候去最合适【原告】秦淼欣;荥阳市广武镇胡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案涉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均应依法履约。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均应依法履约。本案中,案涉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上诉人宅基地上主房面积和补偿金额进行了约定,并未约定除按重置价购买后剩余主房面积按照市场价款进行回购,故一审法院以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已生效的(2018)豫0181行初85号及(2018)豫01行终858号行政判决确定的事实:“2017年6月,原告在首套房安置时不予选房而未搬迁入住,属自身原因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超过两年不予安置发放双倍过渡费和生活补贴没有实施根据和法律依据,2018年1月28日原告进行了选房”。认定上诉人要求双倍支付其过渡费和生活补贴的请求已被其他生效判决所否定,而不予支持
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双倍支付其过渡费和生活补贴的请求,并无不当。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秦淼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秦淼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3:17:08 
秦淼欣、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去四姑娘山怎么走攻略行政判决书
(2020)豫01行终7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淼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
     法定代表人:李政,镇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孟庆军,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车钊,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柴金栋,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荥阳市广武镇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胡村。
     法定代表人:秦百川,书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淼欣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荥阳市广武镇胡村村民委员会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行初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秦淼欣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所查事实不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判决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一、一审所诉的是被诉行政机关与我原行政协议第五条和2015年续签行政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直至新社区建成并全部安置后才能停发过渡费,该约定不但是被诉行政机关与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也是涉案的先决条件,由于被上诉行政机关在未能将社区建成及全面对我进行安置完毕情况下对我停发过渡费用的行为已经事实侵犯了我合法权益。对此事实我在原案诉讼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提起过,本案一审法院对此所称查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所作认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二、被诉行政机关对其征收拆迁过程中所涉产权调换面积70%拆迁补偿款至今未与我进行核算并且尚未达到回迁,其应自2017年11月10日起支付我起诉日止的过渡费257400元,其不予支付是明显的行政侵权行为,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查明和认定,依法应予纠正。三、就被上诉人关于2013年3月27日出台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公告》第2条1:1安置原则和其于2013年第一份行政协议第六条约定的1:1拆房面积置换及其续签协议第八条规定,我家六口人,每人重置价购买50㎡产权调换房对应面积应为300㎡,多购20㎡按建筑成本价1300元/㎡或1800元/㎡,对我剩余的主房面积105.429㎡,依照国务院《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不得低于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3000元/㎡,应计款316287元予以回购或按1:1拆房面积向我进行置换,一审法院以“双方协议未约定除按重置价购买后剩余主房面积按照市价款进行回购,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而不予支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辩称,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已经于双方于2015年签订协议时作废。现行有效的是2015年签订的协议,其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荥阳市广武镇胡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庭,未提交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秦淼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第三人支付对原告家庭每人重置价购买5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300平方米,剩余主房面积市场价款316287元;支付从2017年11月10日以每人1300元支付至起诉之日的过渡费257400元,共计573687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被告对新S3某某(河南省沿黄快速通道)道路
拓宽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实施拆迁。原告的宅基位于该范围之内。2013年,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在新型社区建设时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条件,在新型社区建设之前,拆迁户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搬迁之日起,发放每人每月150元过渡费,以两年24个月计算,直至新社区建成安置后停发过渡费用;拆迁结束后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安置方案,按拆迁户主要建筑结构和面积原则上基本达到1:1置换。后原告于2013年3月完成了拆迁并领取相应的过渡费用。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给原告家庭发放每人每月150元的过渡费至2015年3月。2014年10月,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过渡费按照每人每月220元标准发放。广武镇政府为原告补发了差额部分。后因过渡逾期,开始发放两倍过渡费(从2015年4月发放至2015年9月)。
     2015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在社区建设回迁之前,拆迁户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搬迁之日起,发放每人每月650元的过渡费,以两年即24个月计算(签订协议当日计时间,首次发放12个月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以后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前十日内将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位。超过两年过渡期未能按期交房搬迁入住的,自逾期之月按照被拆迁人原领取标准的双倍支付
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直至新社区建成安置后停发过渡费用;众回迁安置标准为每人按照重置价购买50平方米住房。自2015年10月起,被告给原告发放每人每月650元的过渡费。

本文发布于:2023-09-04 15:38: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61050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协议   过渡   安置   面积   荥阳市   拆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