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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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国内旅游哪里比较好玩【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环境保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日照和青岛哪个好玩【案件字号】(2020)鄂28行终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 
【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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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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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浩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黄成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浩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黄成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浩黄成浩 
【代理律所】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  北京故宫博物院入口
【本院观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前期物业管理责任。  黄陵天气预报15天查询百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维持原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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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1 15:55:23 
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环保处罚纠纷上诉案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28行终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清源路某某(都亭教场村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24879385。
     法定代表人聂金培,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原利川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办事处关东村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0MB1635438R。
     法定代表人张定柏,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靖文,苏马荡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成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梁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以下简称利川市生态环境分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国梁房地产公司在利川市××镇苏马荡承建的“揽月山庄"小区交付给业主入住。同年7月25日,被告下属苏马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揽月山庄"进行环境监察时发现该楼盘配套设施污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出水口水质浑浊,产生异味,排污口排出的水直接流向“佛罗伦萨"小区的两个水塘,造成该两个水塘的水颜变黑、散发臭味。被告工作人员遂对“揽月山庄"小区排污口的废水进行采样。同月30日,利川市环境监测站对该样品作出“利环监字(2018)第92号"《监测报告》,该外排污水水质:PH(无量纲)7.45;氨氮61.9mg/L;化学需氧量376mg/L;悬浮物172mg/L;动植物油6.9mg/L。其检测结果超过国家废水排放综合标准。同日,被告下发“利环改字〔2018〕8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次日立案查处。同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送达
了“利环罚听字〔2018〕4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原告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被告递交申辩意见,被告在审核原告的申辩意见后,于同年10月8日作出并送达了“利环罚字〔2018〕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3月28日,原告以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利川市生态环境分局具有负责利川市辖区内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定职责,其执法主体,具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公司开发的“揽月山庄"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废水排放综合标准,并造成周边环境的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受到处罚。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其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无不当,被告在处罚时虽未明确原告的行为违反该条的具体款项,但根据原告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已违反该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原告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
告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国梁房地产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诉人承建的“揽月山庄"小区交付给业主入住。上诉人没有外排污水的行为,承建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合格,不应该受到排污超标的处罚。小区居民缴纳了污水处理费,外排污水应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小区居民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被上诉人利川市生态环境分局答辩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利川市生态环境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询问了国梁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揽月山庄"小区管理人员,“揽月山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公司负责小区管理。国梁房地产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申辩意见中,自认:“近
期污水处理站设备发生了故障,修理后正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导致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综上,国梁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利川市国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任荣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彭 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睿
清远疫情最新消息书记员屈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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