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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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鄂28民终26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蕾张成军张特立 
【审理法官】向蕾张成军张特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 
【当事人】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 
【当事人-公司】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 
【代理律师/律所】蒋晗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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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景点排行榜【代理律师】蒋晗李天泉 
【代理律所】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剑门关风景区门票【原告】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被告】珠海游玩攻略三天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 
【本院观点】损害是侵权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赔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环境污染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珍珠泉风景区门票价格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损害是侵权责任必备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赔偿。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之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因自己的行为及自己所控制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拓创公司主张青岗桥农场因污染环境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拓创公司应举证证明青岗桥农场排放了污染物、拓创公司存在财产损害、青岗桥农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财产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审理中,拓创公司举示的证据《利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书》能证明青岗桥农场在养殖过程中排放了污水,拓创公司举示的湖北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作出的《检测报告》载明鱼塘水质所测项目中悬浮物、总汞、石油类检测值超过渔业水质标准,可以说明涉案鱼塘鱼苗的死亡与青岗桥农场排放污水之间存在关联性。但拓创公司主张青岗桥农场应赔偿因鱼苗死亡造成的损失223125元,主要依据是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关于谭本发养殖鱼苗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但该《评估报告》系拓创公司单方面委托,且《评估报告》是根据拓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本发个人陈述作出,《评估报告》载明:“本次价格评估的损失鱼苗因原状已灭失,评估机构无法确认”、“以委托方提供的情况和材料客观、真实为前提”。因此,该《评估报告》可能存在片面、不够客观的情形,不能据此认定拓创公司的财产损失大小。重庆市长寿区余炳全水产养殖场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拓创公司2017年6月2日购买鱼苗付款165600元、2017年11月13日购买鱼苗付款124800元,均为现金支付。本院认为仅凭该份《情况说明》和两份《收据》,并不足以证明拓创公司实际支付款项情况。大额付款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拓创公司未对采用现金付款方式作合理解释,    也未说明资金来源情况,且两份《收据》日期间隔五个月后仍为连号,与常理不符。鱼苗损失是其他财产损失的基础,拓创公司未举证证实存在鱼苗损失及损失大小前,其主张饲料、器材、租地损失没有
依据。综上,拓创公司所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害情况,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拓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2元,由上诉人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7:44: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拓创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含水产品、鱼、虾的幼苗培育、养殖及销售,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7月5日经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由邹勇变更为谭本发。青岗桥农场于2017年5月8日注册成立,经营者罗继学,经营范围为鸡、鸭、淡水鱼养殖销售。温邦云于2016年11月16    日与罗继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罗继学位于利川市南坪乡朝阳村小地名湘淹坝的鱼塘用于与谭本发的合伙养殖。2018年农历正月二十至同年农历四月底,拓创公司在湘淹坝的鱼塘所养殖的鱼苗开始不断死亡,南坪乡朝阳村委会派人现场查看发现鱼苗死亡不少,初步认为鱼苗死亡是
青岗桥农场鸡场的鸡粪直接排放造成水污染所致。拓创公司遂向利川市环保局投诉,经利川市苏马荡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3月26日、4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发现青岗桥农场在邻近鱼塘所建的养鸡场养有蛋鸡2000余只,每天用水500余斤,该养殖场化粪池未进行清理,废水自然溢出到旁边鱼塘中,靠近鸡场后面的鱼塘部分水质明显变差,有异味,有部分鱼死亡。据此,利川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5日作出《利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青岗桥农场在利川市从事鸡养殖,养殖过程中有养殖废水渗出,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责令青岗桥农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随后拓创公司委托湖北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拓创公司鱼塘中的废水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出具湖北华正检字[2018]第0159号《检测报告》,载明鱼塘水质所测项目中悬浮物、总贡、石油类检测值超过《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表1中标准值,其余所测项目均达到《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表1中标准值。拓创公司为此支付检测费3000元。接着拓创公司又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拓创公司鱼塘中鱼苗    死亡损失价格(鱼塘面积9.7亩、鱼苗约13万尾)进行评估,因鉴定时受污染的鱼塘已基本干涸,未见养殖的鱼苗,该公司根据谭本发的现场叙述和提供的鱼苗、鱼饲料购买凭证和鱼塘租赁合同,于2018年9月20日出具了鄂循价[2018]第17
120号《关于谭本发养殖鱼苗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载明“八、价格评估结论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损失的客观合理价格水平为人民币223125元。”拓创公司为此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本案中,拓创公司认为鱼塘鱼苗死亡系青岗桥农场化粪池的鸡粪水溢入水塘造成,提供的主要证据是湖北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作的《检测报告》,但该《检测报告》系拓创公司单方面委托作出的。现在离事发时间已经过去了3年,现状已经发生了变化,没有进行重新检测的条件。拓创公司主张鱼苗死亡的损失为223125元,其依据主要是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谭本发养殖鱼苗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但该《评估报告》也是拓创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且是根据拓创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本发个人陈述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本次价格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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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利川市拓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创公司)与被上诉人利川市青岗桥养殖家庭农场(以下简称:青岗桥农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曾作出(2020)鄂28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青岗桥农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2020)鄂28民终236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利川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2021)鄂28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拓创公司    拓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第55条、66条的规定,污染者即被上诉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本案上诉人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排放了污染物、上诉人遭受的损害、被上诉人排放的污染物与上诉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综上,拓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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