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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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0
八里沟景区内住宿【字 号】海府[2013]232号
【施行日期】2013.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镜泊湖旅游集团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13〕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 年8 月19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海口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是指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有关规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组织职工建设并向本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配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建设及配售核准、接受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土地、价格、监察、人社、税务等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房源的管理
  第六条 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bicycle  第七条 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 号)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北京最新疫情行程轨迹  省政府对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发展职工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适度控制单位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情况及住房配售需求、本省保障性住房套型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城市规划控制要求等,组织编制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方案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建设方案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的性质类型、套数规模、建设规模等内容。
  第十条 对经规划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可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
  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单位自用房屋、经营性房屋等其他非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涉及土地及规划的相关审批手续,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报建审批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建设项目的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套数及面积的规模等情况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经规划批建的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套数规模、住房面积等,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监督的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项目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及项目施工图图审合格证明后,在住房配售前组织实施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面积预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预测成果审核备案,建立保障性住房销售网签系统项目楼盘信息表。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划审批情况,确认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项目住房性质、面积、楼盘住房信息等,实施住房配售监管。
  第十四条 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配售需求外,剩余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由政府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实施配售或由政府收购的统筹管理范围。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配售;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对外销售。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管理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及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个人购买单位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并统一使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琼建住房〔2011〕46 号)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购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
  (一)职工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已购买了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二)职工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已领取了政策性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或个人自住房建房货币补助费的。一日游去哪里比较好
  (三)职工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含已购政策性优惠住房)面积已达到本省规定的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
  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及灵山镇。
  省政府对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另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职工已购买了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性优惠住房,但已购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本省规定的职工住宅面积控制标准的,经将原所购的政策性优惠住房腾退后可以购买一套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
天河电影城  第十九条 购买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应当由职工提出申请,经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等同意的,由建设单位持如下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单位职工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资格审查备案及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确认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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