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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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
院教字[2001]1号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根据学生所获得学分的总量决定学生的学程及毕业时间。学分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人才多样化、多层次、多规格的需求,有利于在人才培养上贯彻学科交叉、文理渗透、理工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优化人才的知识结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做好我校学分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第一条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确保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师资和相关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创造有利学生个性发展的各种条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力争快出人才,多出人才。
第三条 引入竞争机制,对于能够有创造性地进行学习的学生,提前达到了总学分量,可申请
毕业,或继续修读辅修专业。对于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方法的教师,受学生欢迎,选课人数多,开课次数多,可以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在评职晋级上也应优先。
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的条件下的教学管理坚持评建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建为主。
第五条  坚持贯彻《哈尔滨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基本规格,按着基础扎实、专业精、能力强,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的要求去构建和设计课程结构体系和学分分配比例,以及学分制的各个环节和教学过程安排。
二、课程分类与学分比例
第六条  我校本科教育课程体系的结构为“平台+环节”,即由公共基础课平台、专业教育课平台以及实践环节(含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构成的本科教学体系。
第七条  我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本科学分总量为165—175学分(专科为125—135学分)。其中公共基础课的学分约占总学分的30%乌镇住宿攻略乌镇住宿哪家好(本科为25—30%、专科为28—34%);专业教育课的学分约占50%(本科为54—61%、专科约为53%);通识教育课,
约占总学分的10%;实践环节约为总学分的10—20%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标准学制: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凡在我修业的全日制学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教学计划指导下,修满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如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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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弹性学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修读学分的不同情况,可以自主选择本科4-6年、专科3-5年的修业年限
四、学分计算与学分绩点
第十条  学分计算。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也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而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即以课堂讲授或以课堂讲授方式为主进行教学活动的课程,平均每周授课1学时的课程计1学分,每学期按18周计算,亦即每18学时计为1学分。
(二)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和公共体育课:每36学时为1学分。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原则上1周为1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学生所获学分的数量能反映学生学习量的多少,却不能区分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所以必须采取学分绩点制。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分获得同一门课程学分的学生的学习质量,以及学生所修课程的平均成绩的差异。
(一)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各分数段的考试成绩的绩点数及等级的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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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
100-95
94-90
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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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5
84-80
79-76
75
74-70
69-65
64-60
< 6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及格
不及格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读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都应结算一次,毕业时再汇总计算一次,以供考评和毕业之用。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必须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任意选修课可以采取考试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试必须实行题库制,评卷应由院(系)统一组织,实行教考分离,以保证试卷评定的公开、公正和成绩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学生各门课程成绩的计算,期末考试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试方式应以笔试为主,兼有口试及文章答辩等多种方式。有关考核及成绩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缓考、补考的有关规定等,可参见《哈尔滨学院考试工作制度》。
六、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五条  重修
(一)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与限定选修课程、旷考或补(缓)考缺考的课程、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的课程,必须重修;
(二)学生对某门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
(三)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注册手续,并完成重修课程的网上选课。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六条  免修
  (一)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外)与限定选修课可提出免修申请。
  (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免修课程的学分数每学期不得超过4学分。
中国青年旅游网(四)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在开课前一学期第15—16周办理免修手续,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经开课院(系)负责人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先修课学习成绩(一般在85分以上),同意后方可参加学校安排的免修课程考试。
(五)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免修课程考试通过者,继续跟班修读。
(六)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竞赛中(如体育运动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大赛、CCTV英
语演讲比赛等)获得奖励,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成绩依其获奖情况按75-95分记载。免修申请及其注册手续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十七条  免听
(一)成绩优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
(二)当所选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或超量选课时,学生也可提出某门课的免听申请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两门课程免听或部分免听,免听课学分不得超过6学分。
(三)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开学周内提出申请,并经导师、任课教师、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但学生必须完成该课程的学习环节,如提交自学笔记,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
去越南旅游要多少钱(四)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
(五)未获准免听者,应按学规定随堂听课,缺课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七、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校决定在教学计划的学分内划出一定的学分用于对学生的科研奖励、学术奖励、创造发明奖励、竞赛优胜奖励及社会实践奖励等,奖励在教学计划之外学有成效的学生。具体要求详见《哈尔滨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在实施学分制条件下,要严格考纪考风,以考风促学风,促教风。对在考试中违纪者,要进行相应处罚。具体要求详见《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第一一六条。
为细化和强化学分制的教学管理,我校执行退学政策。一学年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未取得的课程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60%者,应予退学处理。具体要求详见《哈尔滨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八、选课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选课是学分制的核心,是学生学习自主权的体现。学生应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学分,以及自己的学程计划安排,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选课的原则与程序及相应要求详见《哈尔滨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九、主辅修制
第二十一条  为使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脱颖而出,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宽专业口径,我校实行主辅修制。主修,即入学选定的本专业;辅修,即具有补充性的辅助专业。辅修制包括双学位、一本一专和辅修专业方向三个层次。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要求:辅修第二学位,6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方向,30学分左右。达到学分要求的即可获取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辅修并不是延长学制,辅修专业开课时间一般应在第三学期以后,利用业余时间上课。具体要求详见《哈尔滨学院主辅修制试行办法》。
十、导师制和辅导员制
第二十四条  为了指导学生把握好学科专业学习及学程安排的全局,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我校实行导师制。导师的任职资格、职责等有关规定见《哈尔滨学院导师制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根据我国国情和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我校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仍然保留自然班并实行辅导员制,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课程班的工作可由任课教师和其指定的学科代表负责。导师与辅导员各有分工,侧重点不同,但需相互合作,以确保育人质量。不能随自然班毕业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的某个班级,但该学生的学号不变。
十一、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3以上(1.3)的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哈尔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离校一年内可以向学提出所缺学分课程重修的申请,或者补做实践环节(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等)。对于符合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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