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人民政府、刁景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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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人民政府、刁景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衡阳师范学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2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超于红涛王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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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魏超于红涛王盛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虞城县人民政府;刁景林 
【当事人】虞城县人民政府刁景林 
【当事人-个人】刁景林 
【当事人-公司】虞城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洪灿 
【代理律所】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虞城县人民政府 
【被告】刁景林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由虞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广东十大温泉排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由虞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由虞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问题。涉案房屋位于虞城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一审法院根据刁景林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虞城县人民政府的陈述,认定案涉房屋系在虞城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下被拆除,并无不当。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问题,虽然涉案房屋已经虞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但没有证据证明虞城县人民政府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确认虞城县人民政府被诉拆除
行为违法,处理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虞城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1:03:47 
【一审法院查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刁景林系虞城县城郊乡周庄村村民。2020年5月4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虞政(2020)14号《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9月15日虞城县自然资源局对涉案房屋作出(2020)虞自规责限拆决字第328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责令刁景林限期拆除。刁景林不服,就该决定书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9月24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刁景林认为该行为系虞城县人民政府实施,并提供房屋被前后的照片及视频,指出现场人员包括虞城县城郊乡乡长和副书记吴云智及虞城县委办公室主任张刚丰,并称在视频中吴云智称是“县政府统一拆迁”,应认定虞城县人民政府是主体,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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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主体的认定,刁景林涉案房屋位于虞城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刁景林提供现场照片及视频,现场出现虞城县城郊乡乡长及副书记,和虞城县委办公室主任,庭审时虞城县政府又答辩称系多个单位参与了拆除。同时,涉案房屋范围内有刁胜杰、刁景龙等被征收房屋被当日同时强制拆除,综合判断,能够确定涉案房屋行为的组织者系虞城县政府,故虞城县政府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    关于虞城县政府拆除涉案房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虞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2020)虞自规责限拆决字第328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刁景林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虞城县政府未指令虞城县自然资源局催告刁景林履行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直接批准对刁景林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虞城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刁景林位于虞城县城郊乡周庄村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审上诉人诉称】虞城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黄山风景区门票预订
误。张刚丰不是虞城县县委办公室主任其任虞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故一审法院以张刚丰在现场推断行为的组织者系虞城县人民政府的结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虞城县人民政府、刁景林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行终32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虞城县滨河路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白超,县长。
观澜山水田园水上乐园     委托代理人张芳芳,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刁景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虞城县人民政府因刁景林诉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行初1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刁景林系虞城县城郊乡周庄村村民。2020年5月4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虞政(2020)14号《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0年9月15日虞城县自然资源局对涉案房屋作出(2020)虞自规责限拆决字第32801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责令刁景林限期拆除。刁景林不服,就该决定书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9月24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刁景林认为该行为系虞城县人民政府实施,并提供房屋被前后的照片及视频,指出现场人员包括虞城县城郊乡乡长和副书记吴云智及虞城县委办公室主任张刚丰,并称在视频中吴云智称是“县政府统一拆迁”,应认定虞城县人民政府是主体,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当日,虞城县政府组织了涉案房屋内的刁胜杰、刁
景龙等被征收户的房屋。

本文发布于:2023-09-11 13:57: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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