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都航空特殊旅客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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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航空特殊旅客操作规定
一.总则
1. 定义及范围
1.1特殊旅客又称旅客,是指在接受旅客运输和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需给予特别礼遇,或者给予特别照顾,或者需要符合承运人规定的运输条件方可承运的旅客。
小雁塔图片1.2特殊旅客包括重要旅客,病残旅客(病患†伤‡旅客、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盲人/聋哑人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特殊餐饮旅客,酒醉旅客,额外占座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和保密旅客。
注:成人是指年满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2.1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首都航空不予承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运输所在国家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首都航空有权拒绝其乘机。
2.2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患旅客、视为病伤的老人、怀孕超过8 个月(32 周)(含)但不足9 个月(36 周)的健康孕妇、无成人陪伴的盲人、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或者无成人陪伴的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等特殊旅客,只有在定座、购票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首都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以载运。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特殊旅客,首都航空出于安全原因有权拒绝其乘机。
2.3一般情况下,首都航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限定载运的特殊旅客人数为:A319 /A320机型5 名,此两类机型的航班只能承运1 名担架旅客或者2 名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不能在同一航班承运;在有重要旅客的航班上不得运输犯罪嫌疑人。
2.4首都航空限载人数的特殊旅客,一般不包括重要旅客、婴儿、身体健康的老年人、怀孕不足八个月的健康孕妇、有成人陪伴的盲人、聋哑人、有自理能力和/或有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残疾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特殊餐饮旅客、额外占座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和保密旅客。但是,本节有关特殊旅客载运限制的具体条款有明确的规定除外。
2.5特殊旅客的运输条件及操作办法在公共航空运输中是由各承运人自行规定的。凡接受需要与其他承运人联程运输的特殊旅客,在满足首都航空运输条件的基础上,应事先取得各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并遵照其规定及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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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座与购票
3.1特殊旅客应按首都航空规定的程序办理定座和购票手续,其定座购票手续必须通过首都航空售票处(海航系航空公司直属售票处)或者授权代理人处办理。
3.2受限制载运范围的特殊旅客,售票部门必须向首都航空FOC 客户服务系申请和确认。目前客票销售过程系统终端缺乏对特殊旅客的识别,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如人工方式)加以控制,以满足首都航
空对限制载运的特殊旅客承运数量的控制规定。
3.3旅客定座单中应体现特殊旅客的性质和分类,让旅客在定座申请时填写定座单并选择回答的方式体现。旅客填写的定座单,至少应保存3 个月。
3.4特殊旅客中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按适用舱位公布正常票价的50%购票,其它受限制载运的特殊旅客和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应根据实际占用座位的数量按适用舱位的公布正常票价购票,非限制载运旅客可视航班舱位开放情况购买折扣优惠票。
4. 特殊旅客乘机文件(用途、组成、填写及保管)
4.1乘机申请书
4.1.1•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A 类、C 类)和•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申请书‣(B 类),可简称为A、B、C 类•乘机申请书‣或•乘机申请书‣,是提供特殊旅客信息,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为特殊旅客实施服务的依据。乘机申请书分为正、背两面,C 类还附有机上条件及有关病患旅客是否适宜乘机的说明资料。
4.1.2轮椅旅客(WCHS、WCHR),聋哑人旅客,盲人旅客,老年人旅客,孕期不足32 周的孕妇旅客,携带婴儿旅客,特殊餐食旅客等一般服务需求的特殊旅客,填写A 类乘机申请书;无成人陪伴儿童旅客,填写B 类乘机申请书;担架旅客,轮椅旅客(WCHC),32 周≤孕期<36 周的孕妇旅客,在航空旅途过程需要进行医学护理而要用到某种医疗设备(如医疗氧气等)的旅客,患病或肢体病伤的旅客,押解犯罪嫌疑人等需求的旅客,填写C类乘机申请书。
4.1.3•乘机申请书‣由服务需求的特殊旅客,在向首都航空售票处(海航系航空公司直属售票处)、授权售票处提出乘机申请时,由旅客或其监护人代为填写。
1) A 类乘机申请书:一式二联,无碳式复写。第一联为航空公司联,由接受旅客服务申请经办单位留存;第二联为旅客联。
2) B 类乘机申请书:本单为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出票联,由出票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始发站联,交始发站特殊旅客服务部门留存;第三联为乘务联,交当班乘务留存;第四联为到达联,交到达站特殊旅
墨尔本大学容易进吗客服务部门留存。
3) C 类乘机申请书:一式三联,无碳式复写。第一联为出票联,由出票单位留存;第二联为服务联,由始发站地面服务人员接收到服务联后,确认承运条件和所有的服务安排,并将此服务联交至航班乘务长,乘务长在航班到达后,将此服务联觉目的地机场地面服务人员处归档;第三联为旅客联。留存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定点存放,留存期为一年。
4.2  诊断证明书
4.2.1•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患旅客等受载运限制的特殊旅客适于乘机的健康条件的书面证明文件。内容包括旅客乘机所需申明的详细信息,从航空医学上对机上条件及何种状况的病人一般不适于航空旅行的说明资料供院方诊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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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诊断证明书‣由旅客在首都航空售票处(海航系航空公司直属售票处)或者授权代理人处定座、购票时申领和交付,由县、
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方为有效。病患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必须出示•诊断证明书‣。
5.信息传递
5.1特殊旅客在首都航空售票处(海航系航空公司直属售票处)或者授权代理人处提出购票申请,售票处在规定的权限内予以受理。对售票处处理的特殊旅客购票权限分为直接出票和申请后出票两类:
5.1.1第一类为售票处审核后可以直接出票的特殊旅客,如重要旅客、不需要机上氧气瓶病患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特殊餐饮旅客、酒醉旅客、额外占座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保密旅客。
5.1.2第二类为售票处需要向FOC控制部门进行请示,根据FOC 控制部门的答复,决定是否出票的特殊旅客,如需要机上氧气瓶病患旅客、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 无成人陪伴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携带电池驱动轮椅旅客、携带导盲犬/助听犬的盲人/聋哑人旅客、残疾旅客团队超过(含)10 人以上、押解犯罪嫌疑人运输。
注:需要请示的公司FOC控制部门为FOC 客户服务席
北京雁栖湖风景区(电话:************;传真:010-69615252;E-mail:********************)。对乘机当日重点跟踪监控保障的特殊旅客,需要售票处以传真形式通报FOC 客户服务席备案,FOC 客户服务席应当通报FOC 值班主任。
酒店预订5.1.3需要向FOC 客户服务席请示以及通报备案重点监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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