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的空间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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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一般而言的跨省在司法实践中即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线索后进行受立案,明确犯罪嫌疑人之后跨省实施刑拘的过程,具有批准跨省权限的公安机关为分县局级公安机关。

跨省的主要法律依据源自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七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字面义

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的空间转移

引申义

指代某些网民因为在网上做出一些被认为是过激行为而遭到抓捕。

注释

跨省一词起源于“福建三网民案”

案例1

出处于以下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在上海发帖反映家乡政府违法征地,被老家警方跨省追捕:

3月6日到3月13日,24岁的王帅在上海和河南灵宝看守所度过了他人生中最难熬的8天,只因他在网上发了篇“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这样一个揭露当地政府违法征地的帖子。令王帅没想到的是,他因此而获得一场牢狱之灾。他更没想到的是,灵宝市公安局的网警会如此有能耐,迅速认定发帖者是远在上海的他,并跨省追捕,将他“捉拿归案”。(据中国青年报4月8日报道)

王帅的遭遇深深地提醒我们:上网有风险,发帖需谨慎。灵宝市公安局的办案效率无不说明:公安民警想破案,逃到天涯也枉然。

09年4月17号,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宋中奎等赴上海向他道歉,称这是一起错案,王帅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公安机关在执法上有过错,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目前已经撤案。宋中奎表示,此案他当时不知情,但作为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在这件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向他道歉,并给予他国家赔偿。但事实上,给王帅造成的不好影响依然存在。今后,公安人员将加强法制学习,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案例2

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网友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警方称,他危害国家利益。马晶晶父母均系宁夏当地官员。而这次,“爹影重重”因添加了“跨省追捕”“因举报获罪”的元素。举报官二代遭跨省抓捕更加恶性与诡异。

若从审丑学来讲,这起“跨省追捕案”并不新鲜:官二代招考舞弊,打击举报人,跨省追捕,都已是反法治“菜单”上的家常便饭。但恶例的叠加,让它繁复杂陈:马晶晶不学无术,却能天才般地在400多人中脱颖而出,成为招考第一名,在潜规则活跃的语境下,没有人能抹去“我爸是李刚”的魅影,权力暗箱操作的印迹;娇羞的名誉权,再次构筑起了言论壁垒,炮制出“因言获罪”的荒诞情景剧;而久被诟病的“跨省追捕”,何以沉渣泛起,也让人见识到了权力的神通。

王鹏的举报,依旧重蹈了“举报有风险,发帖须谨慎”的覆辙。“危害国家利益”的荒唐罪名,无疑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巅峰之作。

新华网银川12月2日电(记者曹键、张钦)2日零时许,宁夏吴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华社记者通报,决定纠正利通区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鹏错案,并处理了有关责任人。

通报说,今年11月23日,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对当事人王鹏实施刑事拘留,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吴忠市委、市政府认为,新闻媒体和网络的关注报道,以及法律专家和网民关注、评述刑事拘留王鹏事件,是积极主动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具体表现。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

据介绍,吴忠市公安局决定,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王鹏,使用法律不当,是一起错案,予以依法纠正,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吴忠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处理本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利通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泽祥予以免职;责成利通区区委对负有分管责任的利通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汪红东予以免职;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

本文发布于:2022-11-13 22:45: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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