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阅读: 评论:0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29
【字 号】鸡政发[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2〕1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2012年3月16日市政府14届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鸡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我市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原则上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中心区、跨区和市重点公益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确定市、区政府的征收职责。
  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房屋征收办)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发改、财政、审计、公安、信访、司法、房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物价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市、区政府可以成立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并受房屋征收办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开展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办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中心在委托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五)由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出具上述相关内容的材料。
  第十条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政府组织发改、法制、信访、财政、房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应当根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再次公布。
  第十二条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法定审批和报批程序;
  (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众根本利益;
  (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体性上访或者影响社会治安的体性事件;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房屋征收办应当就上述评估结果形成报告,并作出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三条 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分别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的决定。
  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在风险评估预警评价条件转化前,不得征收。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市房屋征收办设立全市征收补偿资金存储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工作,应在监察部门监督下,由房屋征收办组织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联合实施。
  (一)城乡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负责认定是否取得城乡规划批准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房产部门负责认定是否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认定单位应当在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意见表上签字盖章。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强制拆除。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02:2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2/37336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征收   房屋   补偿   实施   应当   是否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