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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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7
【字 号】鸡政发[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2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行为,从制度上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缴纳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一)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四)市散装水泥办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市文化局收取的文物调查、勘探费;
  (六)市城建局收取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
  (七)市环卫局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建筑垃圾和渣土部分)。
  第五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中,法律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前应当缴纳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其余应当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完工前缴齐。
  第六条 法律规定在办理行政许可前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行下列程序:
  (一)预缴程序
  经市发改委批准并下达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定位放线前,由市规划局统一填制《鸡西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收费缴款通知单(预收)》(以下简称〈通知单〉),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持《通知单》到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直收大厅办理缴费后,凭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签章的《完费回执》向规划部门申请施工定位放线;凭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签章的《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二)结算程序
  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向财政部门提供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报告》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实际发生数量作为计征基数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计费基数,财政部门据此填制《鸡西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收费缴款通知单(结算)》。项目建设单位持《通知单》到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直收大厅办理缴费后,将财政部门签章的《完费回执》报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并将财政部门签章的《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送达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鸡冠区外的其他五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建筑垃圾和渣土部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筑面积、工程造价计征的非税收入项目,由规划部门在定位放线前依据规定的标准和计费依据计算征费额;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按照市房产局提供的实际测绘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启用《鸡西市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预收)》和《鸡西市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结算)》(以下均简称《通知单》)。
  《鸡西市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预收)》一式四联。第一联规划部门留存,第二联财政非税征管部门审核留存,第三联财政非税核算部门留存,第四联为《完费回执》。
  《鸡西市投资项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结算)》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财政非税征管审核部门留存,第三联财政非税征管核算部门留存,第四联为《完费回执》。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性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缴入归集专户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预留部分退付保证金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项目完工结算后,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分别计入各执收单位帐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完费后,要继续依法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停止项目建设的,所收费用按照规定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本部门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计费基数的变化情况,并将本部
门按照实际发生数量计征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计费基数及时报告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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