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管理规定

阅读: 评论:0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管理规定
第一篇: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管理规定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规定了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各级人员,对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公司各部门和承包本公司工程的外委队伍。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本规定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省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
《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人员误操作管理标准》 《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9-0016反违章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定义和缩略语
第四条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违章:是指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维护轮换制。
第五条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规定: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大唐鸡西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生产的部门等二级机构——生产单位
安全监察部——安监部 安全监察人员——安监人员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规 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十条禁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经营副总经理 生产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兼纪检委书记 多经副总经理
成 员:副总工程师及各部门主任 第七条 管理工作小组 组 长:安全监察部主任 副组长:安全监察部副主任
成 员:安全监察全体成员及各生产部门安全专工
第五章 职 责
第八条 公司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十条禁令,逐级保障,最终达到杜绝违反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十条禁令的落实,指导十条禁令的具体
开展工作。第十条 安监部监督公司生产各部门、班组利用安全活动日,组织员工学习《龙江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等有关安全文件,关键是领会精神实质,落实到每一位员工。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小组的副组长,负责在公司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中,对各部门落实十条禁令工作,进行总结并分析、考核和奖励在落实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责任人和有贡献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公司《209-0016反违章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落实十条禁令工作,做到分级监督,对违反十条禁令事件,进行曝光、连带考核。
第六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严禁无票作业
释义:无票作业是指检修无工作票作业、运行无操作票操作、外包队伍无工作票施工以及未执行动火工作票、动土工作票等。
第十四条
严禁违章指挥
释义:违章指挥是指安排或指挥员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例如:强令无票作业、安排员工不扎安全带高处作业等。
第十五条
严禁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释义:特种作业是指焊接、起重、电工作业、叉车驾驶、脚手架搭拆等。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释义: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是指不按“两票”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去严格执行工作,而擅自超出工作票或操作票的工作范围去开展工作的一种行为。例如:热工作业擅自与备用设备互换
板块进行试验、热机检修擅自改变安全措施增加检修范围等。
第十七条
严禁不履行押票手续试运
释义:不履行押票手续试运是指设备试运环节未严格按照两票管理规定,履行试运前检修与运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的手续。
第十八条
严禁不系安全带高处作业
释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严禁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
释义:非工作班成员参加作业是指未经安全交底并签字确认的人员参加检修或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资质不合格的外包队伍
释义:外包队伍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释义: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是指脚手架未按照相关规定,经搭设单位、使用单位等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工器具
释义:特种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汽机行车、吊车、叉车等;工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电焊机、砂轮、梯子、手拉葫芦、绝缘手套、绝缘靴、钢丝绳、千斤顶等。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依据本规定的内容与要求,对公司各部门的十条禁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十条禁令相关责任人及部门,实行分级管理、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章行为,原则上实行加倍处罚,具体考核如下:
公司领导检查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连带处罚安监部主任、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专业主任(专工)、安全专工、班长、责任员工,积分为A+1(A为员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3分);处为B+100(B为员工违章中被考核600元)。安全监察部检查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连带部门主任、副主任、专业主任工程师(专工)、安全专工、班长、责任员工,积分为A+1(A为员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3分);处为B+100(B为员工违章中被考核600元)。
部门主任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连带处罚专业主任(专工)、安全专工、班长、责任员工,积分为A+1(A为员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3分);处为B+100(B为员工违章中被考核600元)。
专业主任工程师、专工发现员工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连带处罚班长、责任员工,积分为A+1(A为员工在违章中被积分值3分);处为B+100(B为员工违章中被考核600元)。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03:0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2/37351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工作   禁令   规定   作业   生产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