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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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教学目标
1、熟悉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和外国人入出境的检查制度 
2、理解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与义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3、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在我国居留、在我国旅行必须遵循的原则 
4、掌握中国公民出境的限制、外国人入境的限制及外国人居留、住宿的管理规定
二、课时分配
本章共有4节内容,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
1、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制度
2、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和限制
3、一关四检的含义
四、教学难点
1、掌握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有关内容
2、掌握外国人入境的限制及外国人居留、住宿的管理规定
五、教学内容
第一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一)护照 
护照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本国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使用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国籍证明,以便持证人及时取得外国主管当局和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协助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16周岁的5年,16周岁以上的10年,取消延期。
(二)签证 
签证是一国外交、领事或公安机关或由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据外国人要求入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证件(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表示准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过境的手续。
办理好签证要特别注意有效期和停留期;需延长的应向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三)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的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四)出入境通行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持该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注明是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的办理 
因公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中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的,凭有效护照、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入境。
三、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及限制
(一)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义务 
(二)中国旅游者出境限制 
(三)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一、旅行社经营出境游的管理
(一)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规定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二)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条件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 年;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三)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审批程序和原则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规定 
二、组团社和旅游者的职责
(一)组团社的职责
(二)旅游者的职责
三、罚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
下的。
(2)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3)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组团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5)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未要求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情、赌博、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
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以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6)旅游团队领队与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其领队证。
(7)旅游者在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三、边境旅游 
边境旅游是出国旅游的一部分,指经批准和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和接待本国公民及毗邻国家的公民,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地区进行的旅游活动。 
边境旅游的特点是:由特定部门组织;接待对象主要是两个邻近国家的公民;通常有双边协议,并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时间较短,不需要具备亲友提供的担保。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06:0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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