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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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7.30
【字 号】粤府办〔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
  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完善停车治理体系,有效治理“停车难”问题,不断提升城市道路出行品质,促进我省城市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推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解决“停车难”等突出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社区参与的城市停车管理治理新格局,促进城市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升人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健全城市停车管理机制
  (一)建立停车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审计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消防救援总队等作为成员单位,建立省级城市停车管理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参与单位及职责分工,统筹负责本市城市停车管理各方面工作,压实相关部门责任,形成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治理新格局。(省公安厅牵头,省有关单位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城市停车管理制度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城市停车管理机制改革调研工作,梳理存在问题,明确改革方向,制定改革方案。坚持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难题,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进城市停车管理相关立法,健全停车管理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合理、高效的停车管理体制机制。(省公安厅牵头,省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三)细化落实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在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基础上,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据有关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编制城市停车专项规划,明确各类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坚持“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原则,
确定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差别化供给、管理的发展策略。按照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分类,修订建筑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区域、类别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四)完善配建标准和鼓励超配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各地要合理制定和完善新(改、扩)建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标准,并结合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新(改、扩)建项目超配停车泊位。对项目超配停车泊位并承诺向社会开放的,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按照各地政策和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五)加强事前事中事后配建监管。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审查的停车配建监督机制,通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等方式,加强涉停车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改、扩)建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及出
入口通道符合相应配建标准,并按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未按规定配建、增建或者补建停车设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补建;完工后发现问题的,要依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全面排查整治商业建筑配建停车场地挪用行为,保障商业停车供给。新(改、扩)建项目采用机械车位形式冲抵停车位配建指标的,不得擅自拆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三、持续推进优化停车资源供给结构
  (六)强化用地供应和保障支持。将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含新建建筑物、公共绿地和学校操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政府依法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闲置土地),优先保障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综合体(TOD)、停车换乘系统(P&R)及其他公益性停车设施用地需求。积极出台利用学校、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增建车位用地优惠政策。鼓励城中村实施物业管理模式,加强村内停车管理。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政府储备土地或暂时不能开发的土地,可以建设临时停车场;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按照国家、省有关供地政策,
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可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合理确定停车场用地出让、租赁底价,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七)支持发展停车产业。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运营。创新停车设施投融资机制,适当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鼓励金融机构、社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探索推广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除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社会资本建设、PPP模式建设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制定政策鼓励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市场化。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发行停车场专项建设债券、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探索民间投资建设停车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八)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坚持空间统筹利用原则,结合城市空间专项规划,统筹利用建筑物地下地上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管理政策和激励措施,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地下地上空间合理利用;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
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和各类边角空地,规划一批立体停车设施试点、示范项目,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和绿地停车泊位的景观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地下地上空间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可协商不计收或减免土地价款;符合地役权相关规定的,依法设定地役权。单独出让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前提下,可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13:05: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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