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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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下放的有关价格收费类事项。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的职责。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油扩建项目核准。
  2.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乙烯项目。
  3.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对二甲苯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4.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铁矿开发项目核准。
  5.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非新增产能项目备案。
  6.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以下企业投资项目: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跨10万吨级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除外);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上集装箱专业码头;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新建跑道除外)项目。
  7.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项目、普通国道及跨地级以上市省道建设项目、内河航道建设项目、内河航电枢纽建设项目、机场改扩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审批。
  8.国家批准规划内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和审批。
  9.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火电项目(含自备电站,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需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0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本地扩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10.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的风电站核准。
  11.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
  1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承接国家下放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调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省经济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省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与预警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三)综合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改革发展情况,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资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试验区)工作。
  (五)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六)承担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省人民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牵头落实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大决策,
组织拟订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并协调推进;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本省产业基础和特点加强对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的统筹协调,推进本省国际产能合作。
  (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综合交通发展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和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牵头推动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全面创新的重大规划、政策。
  (九)研究能源开发和利用,提出综合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对能源产业的管理,推进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能源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研究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并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
全的发展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协调粤港澳能源基础设施方面的发展与合作,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十)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负责各类重大区域发展平台的发展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承担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四川及援助其他地区有关工作。
  (十一)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
  (十二)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人口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拟订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及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
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十四)研究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
  (十五)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牵头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办督查、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保卫、离退休人员服务和党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事务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
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规划调整意见;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统筹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组织研究和提出经济预测目标,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研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六)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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