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土地拍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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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土地拍卖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喆予王玲钟小红 
【审理法官】罗喆予王玲钟小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晓灵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陈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晓灵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陈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晓灵陈义 
【代理律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
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首先,本次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与前诉相同,本次起诉上诉人虽增加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在本案中系仅处于辅助地位的第三人,不影响本案前诉和后诉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上诉人曾于2021年2月2日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
求为:1.确认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2014年6月26日拍卖出让五通桥区竹根镇易坝村1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5××3-B-2;宗地面积:28872.97平方米)行政行为违法无效;2.确认因违法出让五通桥区竹根镇易坝村1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5××3-B-2;宗地面积:28872.97平方米)签订的该宗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违法无效。该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川1102行初65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本案上诉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确认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拍卖出让五通桥区竹根镇易坝村1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5××3-B-2;宗地面积:28872.97平方米)行政行为违法。上诉人主张本次起诉增加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减少了两项诉请,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认为,首先,本次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与前诉相同,本次起诉上诉人虽增加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在本案中系仅处于辅助地位的第三人,不影响本案前诉和后诉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其次,本案前诉和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均系拍卖出让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的合法性。再次,虽然上诉人在前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减少两个诉讼请求作为本案的诉讼请求,但本案的诉讼请求已被前诉裁判所包含。综上,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
诉。因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诉人的本次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是否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已作出了(2020)川1102行初65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生效。若上诉人认为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而不应再次提起本次诉讼。故本案对上诉人是否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不再评判。    综上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6:05:2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中建西勘院上诉称:1.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首先,第一次起诉的当事人和本次起诉的当事人不一致,本次起诉上诉人追加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其次,上次的诉讼请求有两项,确认拍卖出让土地的行为违法、确认《
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确认乐山市五通桥区区自然资源局不予退还2000万保证金的行为无效,并返还保证金。而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拍卖出让五通桥区竹根镇易坝村1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5××3-B-2;宗地面积:28872.97平方米)行政行为违法。本次减少了两个诉讼请求。2.上诉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2014年6月26日,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区自然资源局上公开出让五通桥区竹根镇易坝村1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6月,中城投三局七公司就乐山三江临港开发项目和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后指定实施该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乐山中城公司安排3亿元的工程给上诉人施工。上诉人与项目公司乐山中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向其支付了3000万元的前期工程款,后因乐山三江临港项目第三人与政府终止合作,但第三人未将该3000万元退还给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才是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上诉人与本次拍卖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诉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入实体审理。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土地拍卖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川11行终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04789。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灵,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均,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西勘院)因土地拍卖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1102行初105号不予立案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询问。上诉人中建西勘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灵、陈义均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建西勘院上诉称:1.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首先,第一次起诉的当事人和本次起诉的当事人不一致,本次起诉上诉人追加了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其次,上次的诉讼请求有两项,确认拍卖出让土地的行为违法、确认《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确认乐山市五通桥区区自然资源局不予退还2000万保证金的行为无效,并返还保证金。而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拍卖出让五通桥区竹根镇易坝村1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5××3-B-2;宗地面积:28872.97平方米)行政行为违法。本次减少了两个诉讼请求。2.上诉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2014年6月26日,乐山市五通桥区自然资源局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区自然资源局上公开出让五通桥区竹根镇易坝村1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6月,中城投三局七公司就乐山三江临港开发项目和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后指定实施该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乐山中城公司安排3亿元的工程给上诉人施工。上诉人与项目公司乐山中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向其支付了3000万元的前期工程款,后因乐山三江临港项目第三人与政府终止合作,但第三人未将该3000万元退还给上诉人,因此上诉人才是该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上诉人与本次拍卖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诉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对本案进入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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