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孝维与犍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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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孝维与犍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川行终2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洪峰杨军伍平会 
【审理法官】刘洪峰杨军伍平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孝维;犍为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黄孝维犍为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黄孝维 
【当事人-公司】犍为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健松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孝维 
【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现有法律、法规未对先行用地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在充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未对先行用地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在充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本案中,在取得涉案土地先行用地批复后,犍为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与黄孝维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犍为县政府也及时制定、印发了安置补偿文件。犍为县政府在实施涉案土地清表行为前,对涉案土地的权属、面积以及青苗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清表前支付了黄孝维青苗补偿费,遵循了先补偿后用地的基本程序要求。一审法院对犍为县政府在先行用地批复范围内实施的清表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评价,说理充分、结论正
确,本院予以确认。而且,黄孝维提出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没有超出一审程序中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一审判决对这些主张和理由均已作了详尽的分析和回应,且释法说理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进行重复说理。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黄孝维提出的上诉主张和理由来看,黄孝维与犍为县政府之间的争议实质上是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对于土地征收补偿争议,黄孝维宜通过法定途径另行寻求权利救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孝维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黄孝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8 17:20:45 
黄孝维与犍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川行终2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孝维。
     委托代理人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72号。
     法定代表人孙廷鹏,县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孝维因诉被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犍为县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1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3月2日,原告黄孝维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犍为县政府于2019年3月5日至3月7日强制清除原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户系犍为县××镇(原××镇)××村7组村民,在该组拥有承包土地。原告系户主,家庭成员包括其妻子张慧容、儿子黄荣。
     2012年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基础〔2012〕504号《关于四川岷江(乐山至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载明:同意建设四川岷江(乐山至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项目。
     2013年5月28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作出川扶贫移民发〔2013〕226号《关于审核同意〈四川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的批复》,载明:该《规划报告》(审定本)可作为指导该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依据,我局同意该《规划报告》(审定本)。
     2016年8月25日,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作出川扶贫移民发〔2016〕193号《关于〈四川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农村部分补偿补助单价调整报告(审定本)〉的批复》,载明:我局原则同意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核定的《四川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农村部分补偿补助单价调整报告(审定本)》,可作为下一步移民工作依据。
     2017年3月10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川发改基础〔2017〕101号《关于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载明:同意建设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
程。
     2018年6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作出自然资办函〔2018〕516号《关于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载明:为支持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使建设工程尽快开工,考虑该项目枢纽工程施工难度大、建设工期紧的实际情况,同意先行用地83.7061公顷(其中耕地41.6203公顷)。原告户涉案土地3.2279亩位于该《复函》载明的先行用地范围以内。
     2018年7月30日,犍为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与犍为县新民镇新塘村6组签订《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土地征收协议书》,载明了征地面积、征收土地“两补费”标准和金额以及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安置事项等内容。
     2018年12月29日,犍为县政府办公室向新民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作出犍府办函〔2018〕53号《关于印发〈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新民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新民镇临时占地补偿标准〉〈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新民镇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经对涉案土地权属、面积以及青苗调查核实,犍为县政府于2019年1月3日向原告户支付涉案土地青苗费共计25657.76元。
     2019年3月5日至3月7日,犍为县政府对原告户3.2279亩土地实施了清表行为,包括:旱地0.2408亩、园地2.8902亩、其他园地0.0969亩。
     2020年6月5日,自然资源部作出自然资函〔2020〕600号《关于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同意犍为县、沐川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63.7008公顷(其中耕地555.9959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0.7722公顷)、未利用地60.24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82.3439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1469.217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9.7225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615.232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供地方案中的供地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作为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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