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自然资源局、董桂枝、李红霞等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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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自然资源局、董桂枝、李红霞等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协助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1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 
【审理法官】易晓芸罗喆予钟小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夹江县自然资源局;李红霞;李美悦;董桂枝;夹江县人民政府青衣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夹江县自然资源局李红霞李美悦董桂枝夹江县人民政府青衣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李红霞李美悦董桂枝 
【当事人-公司】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夹江县人民政府青衣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王京星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王京星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永强王京星 
【代理律所】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夹江县自然资源局;董桂枝 
【被告】李红霞;李美悦;夹江县人民政府青衣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信赖保护违法证据不足基本原则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李红霞、李美悦诉请法院判决上诉人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李成佑安置协议》第八条约定,属于行政协议履行之诉。对于行政协议之诉,协议双方当事人均系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李成佑作为本案被诉《安置协议》的签订者,系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在其未申
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李成佑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行初11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夹江县自然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2-01-27 04:51:34 
夹江县自然资源局、董桂枝、李红霞等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11行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夹江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6MB18501884。
     法定代表人:季孟伦,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成(系李红霞公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悦(曾用名:徐美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系李美悦母亲)。
     原审原告:董桂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成(系董桂枝配偶)。
     原审被告:夹江县人民政府青衣街道办事处,住,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6MB1C706608。
     法定代表人:干勇,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星,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夹江县自然资源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局)因被上诉人李红霞、李美悦、原审原告董桂枝诉其及原审被告夹江县人民政府青衣街道办事处(简称青衣街道办)土地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行初1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询问。上诉人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被上诉人李红霞并作为被上诉人李美悦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李红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成,原审原告董桂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成,原审被告青衣街道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星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函〔2014〕2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简称国土资函〔2014〕247号批复),同意包括夹江县在内的相关市县(区)政府征收其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共计264.9667公顷,作为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
     2014年7月17日,夹江县人民政府(简称县政府)和原夹江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原县国土局)分别发布夹府公〔2014〕11号《公告》和《关于成昆铁路成都至峨眉段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简称两公告),两公告载明被征收土地位于含杨柳村等共计8个乡镇30个村(社区)96个社(组、村委会),共计征收集体土地118.8117公顷,该项目需将1172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2014年5月12日,原漹城镇政府(拆迁单位,甲方)与李成佑(被拆迁人,乙方)签订《李成佑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建、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补偿费为182696元;安置方式按第48号令规定为统拆统建;付款方式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六日内,甲方按结算清单的总金额支付乙方50%补偿费91348元,剩余50%的补偿费91348元,待乙方拆除完毕经验收凭拆迁验收单一并结算。同时,该协议第八条“其它”约定“安置人员:董桂枝、李红霞、李美悦、李成佑、满晓芳、李荣宏、李秀芳,7人安置”。《李成佑安置协议》所对应的《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结算清单》(简称《李成佑结算清单》)载明主体砖木119196元(198.66㎡×600元/㎡)等,合计182696元。该协议所涉房屋对应的产权证为夹集用(2011)第0329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简称《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李成佑,使用权面积90㎡,
地类(用途)为农村宅基地。该证同时载明:户主为李成佑,人口3人,家庭成员满小芳、李荣洪,调查宗地面积157.7,调查宅基地面积147.0,确权发证面积90.0。2014年5月22日,原夹江县国土事务管理所(简称原县国土所)与杨柳村6社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载明:杨柳村6社征地数量为19.1855亩。2014年5月30日,原漹城镇政府(拆迁单位,甲方)与李现成(被拆迁人,乙方)签订《李现成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建、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补偿费为1856897元;安置方式按第48号令规定为货币安置;付款方式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六日内,甲方按结算清单的总金额第一次支付乙方补偿费659094元,第二次支付剩余补偿款1197803元;第一次659094元支付给董桂枝。《李现成安置协议》所对应的《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结算清单》(简称《李现成结算清单》)载明:主体砖混价购1676620元(728.965㎡×2300元/㎡),构筑物混地坝6300元(210㎡×30元/㎡),装饰装修一类136800元(684㎡×200元/㎡),过渡费26243元(728.965㎡×6元/㎡﹒月×6个月),搬迁费10934元(728.965㎡×15元/㎡),合计1856897元。该协议所涉房屋对应的产权证为夹集建(漹)字第05564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简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的使用者为董桂枝,用地面积为213.6㎡,用途为住宅。2014年9月19日,原漹城镇政府向董桂枝转款659094元;2016年6月7日,原漹城镇政府向李现成转款1197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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