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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11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
【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先家梁;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先家梁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先家梁
【当事人-公司】犍为县人民政府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魏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吕秋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魏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吕秋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武华魏巍吕秋香
【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犍为县人民政府
【被告】先家梁;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8 11:35:53
犍为县人民政府与先家梁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终11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廷鹏,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家梁。
委托代理人魏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秋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民乐街。
法定代表人杨竞,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先家梁,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谭 勇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伍平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玮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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