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服务优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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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服务优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1.22
【字 号】乐府办发〔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乐山市服务优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服务优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2日
 
乐山市服务优秀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吸引优秀人才落户试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建立的乐山市高层次人才俱乐部,是政府组织优秀高层次人才开展政策宣传、学术交流、决策咨询、联谊活动的主要平台和载体,为乐山市高层次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市人社局具体负责乐山市高层次人才俱乐部日常管理,牵头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服务优秀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统一规范、分工合作、及时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市人才办负责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乐山市人社局负责“嘉州英才卡”具体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优秀高层次人才凭“嘉州英才卡”参加乐山市高层次人才俱乐部相关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乐山市高层次人才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签约(或任职)1年以上,累计服务在6个月以上,且为乐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千人计划”入选者;以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四)乐山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乐山杰出人才;乐山市级拔尖人才;乐山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乐山市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其他同层次人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或重大人才引进项目,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推荐,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申请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八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被认定为乐山市优秀人才,并获得《乐山市优秀人才证书》的,直接进入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确认名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人才填写《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表》,向部门(单位)提交表格和相关材料。
  (二)推荐。部门(单位)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市人社局;重大项目引进特殊人才经县(市、区)人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向市人社局推荐。
  (三)审核。市人社局按照规定对部门(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进行实地调查走访。
  (四)复核。市人社局审核后提出拟认定人员建议意见,报市人才办复核;市人才办对拟认定人员的条件进行终审复核。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评定。
  (五)公示。市人才办对复核通过的拟认定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人才办公布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名单,市人社局发放“嘉州英才卡”。
  第十条 申请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认定,推荐部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表》。
  (二)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推荐人选现岗位录(聘)用合同(证明材料),推荐人选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获得的荣誉、称号、成果等原件和本部门(单位)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乐山市高层次人才每年认定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认定一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为乐山市优秀高层次人才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为符合政策规定的人才发放安家补助、租房补贴、生活补助、奖励补贴等服务。
  (二)实行户籍管理“零距离”、落户“零门槛”,出入境管理、车辆上户绿通道服务。
  (三)乐山市中心城区内体育系统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四)为其配偶就业提供绿通道服务。
  (五)为其子女入学(园)提供优质服务。
  (六)免费乘坐乐山市中心城区内公交车。
  (七)就诊入院、医疗保健服务。
  (八)免费提供部分惠民文艺演出、惠民场次电影票;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
  (九)在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和儿童收养等方面为其提供绿通道服务。
  (十)优先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十一)华侨、归侨身份证明服务。
  (十二)人才公寓保障服务。
  (十三)市内3A级以上国有景区游览免门票(本人携1人同游)服务。
  (十四)提供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科研项目(课题)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
  (十五)工商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知识产权入股等服务。
  (十六)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
  (十七)税务登记、税务知识培训、便利办税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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