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竹园烈士陵园更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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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竹园烈士陵园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06
【字 号】乐府函[2005]128号
【施行日期】2005.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竹园烈士陵园更名的批复
(乐府函〔2005〕128号)
井研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竹园烈士陵园更名的请示》(井府〔2005〕36号)收悉。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二号令)的规定,经请示省民政厅,同意将“竹园烈士陵园”更名列为“乐山竹园烈士纪念园”,更名后仍由你县人民政府管理。希按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与保护。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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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竹园   纪念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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