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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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4.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中旅集团,华闽(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打响“清新福建”品牌,调动各级旅游部门、旅游企业参与“清新福建”品牌市场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我省境内外客源市场的开发力度,根据《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对2015年度省级旅游品牌宣传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具体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旅游宣传推广奖励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部门在央视主流媒体频道和省级卫视投播以“清新福建”为主题的本地区形象宣传广告,播放视频中的宣传口号必须要与体现“清新福建”品牌的统领,突出“清新福建”口播,“清新福建”LOGO等字样与本地播出宣传品牌一样清晰、位置
显眼。达到要求的,按该广告合同总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在省级卫视最高奖励20万元,在央视最高奖励200万元。
  2.经省旅游局事前审批同意,福建省内媒体组织境内外主流媒体(平面媒体须为国家正规登记注册管理的新闻出版单位;网络媒体须为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批准的一类新闻网站、和全国知名商业门户网站、全国知名OTA运营商、全国知名、微博号运营商)来闽开展“清新福建”为主题的采访、宣传推广活动,采访地区不少于3个设区市或5个4A级及以上跨地市景区,组织20家媒体及以上的,给予组织者最高奖励10万元;超过50家媒体及以上的,给予组织者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家组织者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同类活动奖励。
  (二)旅游展会奖励
  1.省旅游局组织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主管部门、省内旅行社和旅游企业参加省外和展会(附件1),按该展台费用合同总额的50%给予奖励。
  2.省旅游局组织,委托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主管部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内
旅行社和旅游企业参加的省外重点客源市场举办的和在指导名录内的展会,对福建旅游品牌进行宣传推广的,按展台费合同总额的50%予以奖励。
  (三)旅游市场开拓奖励
  1.省旅游局组织,委托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组团(两个及以上),或委托省内旅行社、旅游企业组织5个4A级及以上跨地市景区赴省外重点客源市场促销,并以“清新福建”旅游品牌为主题进行宣传推广的,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8万元奖励。同一家组织者一次在省外多地促销的,视为一次活动。
  2.经省旅游局事前审批同意,委托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旅游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促销(附件2),对福建旅游品牌进行整体推广的,给予组织方最高20万元奖励;赴其他重要客源市场促销,对福建旅游品牌进行整体推广的,给予组织方最高10万元奖励;同一家组织者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同类活动奖励。同一家组织者一次在多地促销的,视为一次活动。
  (四)客源地旅游批发商、媒体考察采风奖励
  省内4A级旅行社、出境游组团社和赴台游组团社邀请省外重要客源市场30家及以上旅游批发商和5家及以上主流媒体记者,或邀请重要客源市场10家及以上旅游批发商,进行“清新福建之旅”采风、踩线,考察采访跨地市5个4A级(及以上)景区,分别给予省外考察采风组织者奖励最高8万元、考察采风组织者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家组织者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同类活动奖励。
  (五)大型节事活动奖励
  以宣传“清新福建”品牌,展示福建省旅游形象等为主要内容的在我省举办大型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根据活动的规模和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予奖励。以省旅游局和设区市政府名义联合举办的,给予承办方最高20万元奖励;以省政府和国家旅游局名义联合举办的,给予承办方最高50万元奖励。省旅游局已经在活动中给予了经费补助或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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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旅游   品牌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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