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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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20
【字 号】日政办发〔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738号令)、《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市级单位在确保正常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最大效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使用方式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资产租赁、对外投资等。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管理、租赁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审批制度。市财政部门、市级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批准(审核)。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
关会计账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市级单位执收,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渠道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准、审核和备案,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承担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批准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加强对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并对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自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提报的申报资料后14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权限批准或者审核转报;需进行资产评估、评审或者专家论证的,在收到资产评估报告、评审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后14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季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在每季度终了14个工作日内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批准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交易的,经批准后可进行协议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委托依法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是公开交易的标底价。因特殊情况,经批准采取协议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标底价。
  第十八条 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是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作价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标底价时,须暂停交易,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门重新审批后继续进行,未经重新审批,不得擅自降低资产交易标底价。财政部门最多可两次批准下调交易标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评估标底价的10%。如两次下调价格后仍无法拍出的,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并以新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标底价。
  第十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相关费用列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一)正常使用的资产;
  (二)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四)产权有争议的资产;
  (五)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产。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资产对外租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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