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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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房屋拆迁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 
【审理法官】单晓剑虞行徐青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2;郑英红;王某1;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王某2郑英红王某1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王某2郑英红王某1 
【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涛赵巧娟方宜圣 
【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郑英红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机场飞行区改造需要,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了案涉协议,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1 01:18:30 
王某2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07行终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义乌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英红,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义乌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200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父亲。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义乌市丹溪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科,主任。
     出庭行政负责人朱有剑,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王某2、郑英红、王某1诉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苑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行政协议一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浙0782行初171号行政判决。王某2、郑英红、王某1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2、郑英红、王某1的委托代理人周涛,被上诉人北苑街道办事处的出庭行政负责人朱有剑及委托代理人赵巧娟、方宜圣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影响,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24日中止诉讼,于2020年2月24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王良坤系原告王某2父亲。原告王某2、郑英红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某1系其儿子。义乌市苑街道前洪村因机场飞行区改造需拆迁,2017年5月16日,被告北苑办事处(甲方)与王良坤户(乙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义乌机场飞行区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协议书。王良坤户(包括原告王某2、郑英红、王某1)自愿参加集聚建设。该拆迁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高层公寓及产业用房安置在北苑‘和聚沁园’(2017年6月底前交付)和集聚配套产业用房(2018年12月底前交付)区块。"2017年6月12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向原告王某2核发置换权益证,证上载明原告王某2、郑英红、王某1系共有权人,产业用房面积为280平方米。另,案涉协议确定的产业用房原规划在北苑集聚产业C区块,为集体土地,2015年12月29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且已经义乌市人民政府征收。因该产业用房位于机场净空范围,原义乌市规划局在征询部队规划控高意见后,于2016年8月2日对案涉区块出具项目规划意见书并附控制红线图,项目名称:新社区产业用房?北苑C-1地块,规划用地面积67661.21平方米,建筑高度(米):地:地上建筑最高海拔高度&le7米(含屋顶、构筑物)。同年8月24日,原义乌市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对外发布招投标公告。因义乌机场于同月开始改扩建,涉控高规划调整,该项目中止建设。2017年义乌机场改扩建即将完成之际,原义乌市规划局发函义乌市民用航空管
理局,征询关于要求审核北苑新社区产业用房C-1地块规划控高事宜。同年7月13日,义乌市民用航空管理局作出关于提供机场净空高度意见的复函(义航〔2017〕35号),对项目中L1至L26测量点的净空意见作出回复:L14、L15在灯光保护区内不宜建设建筑物,其余测量点建筑物最高点海拔控制在79.9米至112.9米之间。因受规划控高限制,原义乌市规划局就该产业用房项目出具的规划意见不再使用。之后,被告北苑办事处着手对涉案产业用房研究采取置换方案,并于2018年12月23日对外公布了北苑第一批集聚对象产业用房置换分配交付方案,明确了置换分配对象、置换分配方式、置换分配办法。原告王某2、郑英红、王某1未能就案涉产业用房安置问题与被告北苑办事处重新达成一致意见。案涉产业用房至今未落实。

本文发布于:2023-05-05 18:2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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