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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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6.01
施行日期
2009.06.01
文号
皖发[2009]15号
主题类别
村镇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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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
(皖发〔2009〕15号 2009年6月1日)
  镇是县城经济的重要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是加速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全省选择部分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镇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对促进安徽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速崛起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现就在全省实施扩权强镇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以推进 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为核心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产业为 支撑,按照"贵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推进行政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试点镇公共服务和管 理职能,增强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努力把试点镇建设 成产业集聚区、人口集中区、和谐社会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等因素,在全省选择一批试点镇(名单附后) ,
通过政府推动、体制创新、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大力提高试点镇综合实力,力争经过5年或更长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规划布局合理、产业特鲜明、经济实力雄厚、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社会和谐发展的小城市。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发展,协调推进。按照有利于统筹协调发展、推 进城乡一体化原则,促进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生产和生活 条件同步改善,建设和管理同步加强,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众。
  2、困地制宜,突出特。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功能定位,着力培育产业特和城镇特,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 格局。
  3、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按照"该放的要坚决放,该管的要切实负责管好"的原则,赋予试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努力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匹配,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用人与任务相适应,待遇与贡献相挂钩,充分调动试点镇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4、高标准起步,走可持续发展路子。坚持以人为本、科 学发展的理念,注重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着力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强化科学发展引导力。着眼区域发展全局,注意突出本地特,做好试点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环保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操作性,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加快特产业培育和集聚,强化产业发展支撑力。把培育特产业、壮大特经济作为促进试点镇发展的核心内容,加快产业集聚步伐,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产业与城镇互动发展的良性格局。鼓励和引导各地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基础等方面的优势,一手抓民营经济发展,一手抓招商引资,打造各具特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等。
  (三)提高社会事业发展和管理水平,强化公共服务能 力。结合民生工程的实施,加大对试点镇社会事业的投入,建设和完善“一校一园(标准化学校、中心幼儿园)、二院(中心卫生院、敬老院)、二站(综合文化站、农村综合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综合承载力。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兼顾、完善功能的原则,加快试点镇道路、供电、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广播 电视、网络通讯等建设,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体系,并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维护机制。
  三、主要扶持政策和改革措施
  (一)依法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和执法权。简化项目审批服务环节,需上报国家、省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试点镇办理预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见文行文”,予以转报;其他项目由试点镇办理备案预审,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见章盖章”,予以备案。按照“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规施操作流程、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授牌授印”的要求,在城管、环保、劳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工商等领域,依法委托试点镇行
使部分县级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并可成立综合性的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具体处理相关事宜。所有下放、委托给试点镇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一律进入镇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服务”。
  (二)赋予试点镇一定的规划建设管理权。在试点镇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分局,由试点镇政府和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共同领导,以镇政府为主。试点镇规划建设分局受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确定镇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镇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核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试点镇要做好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探索房屋转让、租赁、入股、抵押的途径和办法。
  (三)实施鼓励试点镇发展的财政政策。在“乡(镇)财县管”财政体制下,认真执行试点镇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财务审批权“三权不变”原则,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财政超收激励机制,以2008年财政收入为基数,超收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返还试点镇,一定5年不变。在试点镇辖区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予以全额返还,优先用于试点镇的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征收的矿业权价款县级留成部分,以及县级发证
所征收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财政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
  (四)加大对试点镇的投入。省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试点镇建设的支持力度。试点镇符合条件的产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支持试点 镇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发挥中心城市对试点镇 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中心城市逐步将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公交线路向试点镇延伸。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试点镇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试点镇新增各项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今明两年每新设一个分支机构或网点,省财政给予10-30万元奖励。鼓励试点镇 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改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融资服务。支持试点镇组建城镇建设投资公司等政府融资平台。吸引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试点镇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功能区建设。
  (五)着力增强产业集聚能力。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鼓励和支持试点镇结合城镇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产业功能区,并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进一步明确产业
功能区定位,引导镇域范围内和周边村镇的企业向产业功能区集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支柱产业,培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支持产业集聚程度高、特鲜明、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功能区''筹建省级开发区。鼓励发展专业市场、物流、金融、倍息咨询、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改善产业配套条件。
  (六)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充分考虑试点镇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各地应从省里切块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适当数量用于支持试点镇发展。要以土地整治为抓手,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置换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支持和鼓励试点镇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做到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要进一步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保障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流转。要加强国土资源中心所建设,切实发挥其在确权发证、加强宅基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作用。
  (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试点镇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自主设立机构。在全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编制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试点镇的编制。试点镇占编退居二线人
员原则上纳入镇在岗人员管理,安排工作,并参加年度考核,享受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现退居二线人员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占编,腾出的编制专门用于招录新进人员。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计划中,专项安排一定数量指标用于试点镇招录公务员。县(市、区)在试点镇派驻单位(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镇党委同意,并参加当地镇政府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镇党委可以提出书面调整建议。试点镇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工作实绩突出的,可按副县级高配,并在本镇继续连续工作5年方可交流调整。
  (八)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试点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支持试点镇社会保障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指导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试点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各类保险覆盖面,规范和完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普及新型合作医疗,深化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鼓励试点镇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办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凡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 城镇居民同等
待遇,并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成立实施扩权强镇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3-05-05 19:3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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