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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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6
【字 号】蚌政办〔2017〕44号
【施行日期】2017.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6日
 
蚌埠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性债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指经财政部认定,需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是指政府及其部门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规模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要与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控制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以内。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规范管理。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防范风险。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守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因政府性债务引发的财政金融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承担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承担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住建部门(大建办)负责编制城市大建设计划,督促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及还款安排。
  金融办负责联系和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对平台公司的融资指导,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债券收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分配的债券数额,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批准。平台公司债券收支管理,由平台公司将债券收支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一并向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平台公司债务收支计划。市属平台公司结合自身能力,按照优先还款、确保续建、保障新建的先后顺序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融资和平衡的债务收支计划,每年12月底前将计划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财力状况、债务风险指标、债务结构、债务期限、债务成本等因素,对市属平台公司年度计划进行研究审定后,汇总提交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市属平台公司按照批准后的计划进行市场化融资,确需调整的,编制计划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县、区平台公司债务收支计划比照执行。
 
第四章 债务举借
  第九条  政府债务举借。各级政府只能在批准的限额内申请省代发政府债券举债,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券分为置换债券和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只能置换存量政府债务,新增债券必须用于公益性资本项目,同时要开展新增债券绩效评价工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或有债务举借。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等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还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举债。鼓励平台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行债转股、引入私募基金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并自行承担偿债责任。实行项目融资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平台公司制定项目融资方案,明确融资期限、利率和用款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期限长、利率低、限制条件少的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开展合作,融资成本不得超过省有关政策规定,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有序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各县、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实施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后,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每年选择一批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融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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