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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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11
【字 号】嘉政办发[2008]47号
【施行日期】200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移交资产和相关权证手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等部门对第二条所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组由发展改革、行业行政主管和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质量监督、消防、档案等部门组成。同时,项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以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也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权限按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06〕7号)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工程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 竣工验收依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现行行业技术验收规范,相关审批、调整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八条 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工程建成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业主进行的验收。项目业主接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内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一年内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对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递交下列主要资料: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竣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部门审计意见以及土地勘测、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三)设计报告。由项目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五)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监理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质检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的,提交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二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验收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项目业主提出的竣工报告(包括相应附件),组织办理移交和交付生产(使用)手续;
  (三)审定竣工决算;
  (四)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执行、施工报告;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
  (六)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经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后,由项目业主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七)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八)对项目业主整理完整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审核检验,并办理移交手续;
  (九)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十)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检查制度。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内项目业主未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督促仍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
收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检查。
  第十四条 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的合格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权证以及资产移交手续,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剩余的项目资金。对未经竣工验收以及竣工检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和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凡不按要求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嘉纪发〔2007〕15号)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未能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经竣工检查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办
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第十八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的相关职责。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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