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嘉政办发[200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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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89号
2008-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嘉兴市区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容积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容积率计算。
  第三条 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值/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计算值=建筑面积总和-核减面积+核增面积-奖励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面积。
  第四条 建筑面积总和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省、市有关规定测算的建筑面积之和。
  第五条 核减面积是指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进行独立开发或专门约定的地下空间除外。
  本条所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是指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其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的地下空间。当室外地坪高于黄海高程2.82米或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基准标高值取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平均标高加上0.5米。
  第六条 核增面积是指在容积率计算时,对设计层高超过规定层高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在其建筑面积之外需增加计算的面积。其计算公式为:核增面积=超过规定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核增系数。
  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设计层高与核增系数对应表:
  (一)住宅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3.60<H≤4.50 0.5
  4.50<H≤6.00 1
  H>6.00 2
  (二)办公、商业等建筑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5.00<H≤7.50 0.5
  7.50<H≤10.00 1
  H>10.00 2
  (三)单一空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等建筑
  设计层高H﹙米﹚ 核增系数
  8.00<H≤10.00 0.5
  10.00<H≤15.00 1
  H>15.00 2
  第七条 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建筑,在计算容积率时,其核增系数按照第六条的(二)、(三)款规定执行;当其设计层高为满足相关规范、工艺或特殊设备安装等要求的,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八条 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廊、采光厅等公共使用空间部位,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第九条 奖励面积是指按照《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给予的奖励建筑面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建设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符合本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报告及结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应按照本规定做好容积率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容积率计算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已经依法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其容积率计算可以按本规定执行,也可以按原有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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