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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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 
【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秦娜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 
【当事人】张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 
【当事人-个人】张水平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水平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 
【本院观点】(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7】237号《关于进一步取消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和中原区政府中原政文【20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工作的通知》规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已取消办理,故张水平所请求办理的未享受低保和特困经济待遇证明不属于三被上诉人的权限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明驳回起诉改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7】237号《关于进一步取消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和中原区政府中原政文【20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工作的通知》规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已取消办理,故张水平所请求办理的未享受低保和特困经济待遇证明不属于三被上诉人的权限范围。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水平关于要求三被上诉人为其出具未享受低保和特困经济待遇证明的起诉,结果正确。(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了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张水平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关于赔偿损失的起诉亦正确。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水平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张水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615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5:20:17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7)237号《关于进一步取消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和中原区政府
中原政文(20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的证明工作的通知》,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已被取消,中原区政府、中原区民政局、棉纺路办事处不具有为张水平出具未享受低保和特困经济待遇证明的职责,故张水平关于为其出具上述证明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水平关于赔偿其误工损失及追加赔偿的诉讼请求,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水平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水平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根据《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张水平向被上诉人要求开具用于司法援助需求的证明合理合法,被上诉人无理由拒绝,属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致使张水平民事案件败诉,损失民事案件索赔金46901.75元。(二)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7】237号《关于进一步取消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的通知》和中原区政府中原政文【20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保留司法援助的证明事项,一审法庭无视张水平提供的证据,弄虚作假,严重侵犯张水平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
诉人的诉讼请求。 
张水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行终1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水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晓雷,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某某/div>
     负责人高留念,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崔晓,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水平因其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原区政府)、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以下简称中原区民政局)、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棉纺路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6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水平诉称,其因索赔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失业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张水平未享受低保和特困救济待遇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此类证明。张水平到中原区民政局索要该证明,该局办公室拒绝出具。理由是,根据中原区政府中原政文(2017)9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取消民生服务事项中繁文缛节和不必要的证明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98号文件)规定,不再为任何人出具该证明,该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到所在社区办理该证明。张水平到棉纺路办事处四厂
东社区办理,该社区负责人请示棉纺路办事处,办事处答复不能办,社区拒绝开具该证明。张水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中原区政府、中原区民政局、棉纺路办事处依法为张水平出具未享受低保和特困经济待遇证明;2.因中原区政府、中原区民政局、棉纺路办事处不作为、乱作为给张水平造成不必要的劳动付出,应依法赔偿张水平五天的误工损失(法定289元/天),共计1445元。3.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4710号民事裁定,向中原区政府、中原区民政局、棉纺路办事处追加赔偿额46901.75元。

本文发布于:2023-05-11 15:46: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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