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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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6.07.07
【字 号】郑公通〔2016〕133号
【施行日期】2016.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公通〔2016〕133号
 
各县(市)局、上街分局,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7日
 
附件
 
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3号)和省政府、省公安厅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主动作为,确保已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再上路行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黄标车、老旧车是指污染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的车辆。具体来讲,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未达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根据省市要求:
  (一)2016年9月底前,全面清缴非法上路行驶的2014年、2015年、2016上半年上报省
政府已淘汰、尚未上交拆解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共计111780辆。打好“攻坚战”,查处缴获和拆解一批已淘汰未回收的黄标车,确保已淘汰车辆不再上路行驶。
  (二)2016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2016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黄标车34411辆、老旧车6730辆)。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行动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以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书军为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窦立勇为副组长,督察支队、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支队,分管巡防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交警支队支队长窦立勇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排名通报等工作。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区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上下沟通和联系,确保攻坚行动工作圆满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已淘汰车辆,严查非法上路行驶。
  1、对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已上报淘汰、未实际上交的黄标车,交警支队车管所通过郑州市黄标车管理系统(网址:125.46.83.214/hbcgl/)将各县(市、区)的淘汰任务、完成数量及明细下发各辖区,市区各交警大队、各县(市)区分局交警大队要协同辖区政府对上述逐车认真梳理排查,做到落地见车、落地见人,切实提高黄标车淘汰质量,不留后遗症。要对嫌疑车辆核查档案,并通过缉查布控系统筛查是否有通行信息,对淘汰后仍然发生道路通行记录以及没有真正注销或灭失的嫌疑车辆,由交警支队车管所登记造册或录入缉查布控,做到淘汰车辆信息数据不留死帐,所有未实际报废车辆录入缉查布控系统进行查缉,确保真正落实注销。
  牵头单位:交警支队车管所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执勤大队
  责任领导: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大队长、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执勤大队大队长
  2、市区各交警大队、各县(市)区分局交警大队对下达的淘汰任务的车辆,要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导出,落实专人专访,逐车分解落实责任,实行“一对一”对
接联系,“面对面”核实情况,要坚持见人、见车,确保走访见面率达100%,动员率100%,下发书面通知书(附件1),告知车主该车已在法律意义上报废,已丧失合法上路行驶权,车辆信息已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缉查布控系统,上路行驶将被查缉并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告知车主要限时限刻将车辆送到指定报废车辆回收企业办理强制报废业务,车主应在通知书三联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拒签的要备注情节。同时将通知数的送达信息和送达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录入黄标车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执勤大队
  责任领导: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大队长、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执勤大队大队长
  3、对于无法通知到车主或通知到车主但拒不配合工作的,市区各交警大队、各县(市)区分局交警大队要安排专人按照车辆所属辖区每周汇总后将车辆信息报送至辖区分局、派出所。辖区分局、派出所要利用公安机关“一格(村)一警”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格民警“底子清、情况明”的工作优势,协同街道、村委将通知书代为确认送达车主,同时走访
车主邻居,告知通知书内容,并要求车主邻居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对于车主表示愿意拆解车辆,但当前无法寻车辆的,由车主填写车辆无法寻承诺证明书面保证愿意配合查缉并收缴强制报废车辆,杜绝车辆违法上路行驶(附件2)。通知书和车辆无法寻证明由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区分局审核后统一建档留存。同时将“一格(村)一警”代为送达通知数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录入黄标车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区分局
  责任领导:市内各分局局长、各县(市)区分局局长
  4、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市内高速大队要组织警力在执法服务站点、高速公路上下站口,市区各交警大队、各县(市)局、上街区交警大队要在城市快速路上下站口、乡镇主要路口、城乡结合部主要路口、农村集市主要路口,严查已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违法上路行驶。各交警大队要对辖区黄标车的行驶轨迹、行驶时段等规律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地进行查处。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查缉布控系统高效工作,对查缉布控系统周边道路要提前
安排足够警力定点守候,一旦发出预警信息,及时调度,迅速拦截,提高查处的效率。市局每周组织一次集中统一行动。每月5、15、25日为全省集中统一行动日。集中行动期间,各交警大队要积极邀请媒体随警作战,扩大整治影响。行动战果日报表(附件3)于次日9时前上报。
  牵头单位: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执勤大队
  责任领导: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大队长、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执勤大队大队长
  5、对查获的已上报淘汰车辆,执勤民警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永久记录执法过程,要逐车核对车辆识别号码、发动机号,查明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对确属已淘汰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开具车辆收缴法律文书,并由民警拍照取证,建立台账后押送至指定拆解点,在民警监督下由拆解点工作人员当场用电钻在汽车的发动机气缸、轮胎和传动轴上打孔,民警拍照取证,建立台账,确保车辆真正拆解报废。二是对属于已淘汰车辆,但当前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
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要围绕车辆和驾驶人严厉顶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按驾驶已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查扣车辆,移交当地政府黄标车淘汰工作办公室(滞留黄标车法律文书见附件4),落实财政补贴,在做通车主工作后拆解车辆,此类车辆因已淘汰丧失上路行驶权,在经车主书面同意拆解之前,原则上不得放行,避免再次上路违法行驶。三是对于曾经属于已淘汰车辆,后因种种原因被恢复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或属于已淘汰车辆的号牌被重新使用的新入户车辆,当前车辆状态正常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登记在案后撤销缉查布控系统布控,当前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或违法未处理的,要依法处罚,同时责令驾驶人书面保证限期检验车辆、处理违法。
  牵头单位: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执勤大队
  责任领导:交警支队各执勤大队大队长、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执勤大队大队长
  6、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交警支队车管所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
准和法定灭失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无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并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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